当事人:罗江区卡博仑美容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C8FK4E2R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南路436号(上源名城)1幢一单元1楼12号
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南路436号(上源名城)1幢一单元1楼12号的罗江区卡博仑美容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口摆放立架标注有“卡博仑 火角灸 中医国粹 专业中药材,透脐给药方式,通达全身,寻经入骨,一次见效,排湿、排寒、排酸、排宿便,祛湿排毒,调和表里,发散风寒,一身轻松”文字内容及产品图的宣传图一张。店内经营该广告宣传产品“卡博仑草本精萃液”外包装标注功效:本品蕴含萃取精华,保湿肌肤,使肌肤靓丽润滑”等内容。执法人员对其宣传海报及产品进行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美甲服务。
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南路436号(上源名城)1幢一单元1楼12号的罗江区卡博仑美容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口摆放立架标注有“卡博仑 火角灸 中医国粹 专业中药材,透脐给药方式,通达全身,寻经入骨,一次见效,排湿、排寒、排酸、排宿便,祛湿排毒,调和表里,发散风寒,一身轻松”文字内容及产品图的宣传图一张。店内经营该广告宣传产品“卡博仑草本精萃液”外包装标注功效:本品蕴含萃取精华,保湿肌肤,使肌肤靓丽润滑”,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13564。执法人员对其宣传海报及产品进行拍照取证。
当事人称,该广告牌内容是卡博仑官方微信所发内容,当事人把内容制作成广告牌用语宣传店内产品,于2024年8月开始摆放上述广告牌,在执法人员检查当天立即进行拆除,未再展示出来。当事人微信联系广告公司制作该广告牌,广告公司提供制作服务并上门送货,当事人通过微信下单支付该广告牌,制作费用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现场照片(广告牌及产品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其店面发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广告制作费收据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
2024年1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1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在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予以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上述款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