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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江区安琪宝宝乐园孕婴用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4-014115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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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0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当事人罗江区安琪宝宝乐园孕婴用品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28TW81C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略坪镇明清街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玩具销售;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8月9日,本局收到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内容显示举报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世喜”商标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未经举报人授权,擅自售卖带有“世喜”商标的大宝宝奶瓶产品,经举报人鉴定该产品非举报人生产,为世喜品牌假货。当事人的行为已侵犯举报人商标专用权,要求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024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举报人受托人的见证下对当事人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函中所指“世喜®”“thyseed®”小月龄学饮杯(7+个月)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间货架上现场发现一个“世喜®”“thyseed®”大宝宝奶瓶(37个月)产品,经举报人鉴定并向我局出具鉴定结论,该产品为侵犯举报人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世喜®”“thyseed®”大宝宝奶瓶(37个月)产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经注册批准取得第56174129号“世喜”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0),第10类:医生用器械箱;假牙,医用手套;奶瓶;避孕套;拐杖;缝合材料;假肢;哺乳用乳头保护罩;按摩器械(截止),注册日期2021年11月21日至2031年11月20日。经注册批准取得第57858918号“世喜”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0),第10类:假牙;医用手套;奶瓶;避孕套;奶瓶阀;奶瓶用奶嘴;出牙咬环;医用X光装置;医生用器械箱;按摩器械(截止),注册日期2022年1月21日至2032年1月20日。经注册批准取得第64541549号“thyseed”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0),第10类:医生用器械箱;假牙;医用手套;奶瓶;避孕套;拐杖;缝合材料;假肢;医用X光装置;医生用器械箱;按摩器械(截止),注册日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32年11月20日。

当事人于2007年10月18日注册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玩具销售;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根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从一朋友处购进“世喜®”“thyseed®”小月龄学饮杯(7+个月)1个、“世喜®”“thyseed®”大宝宝奶瓶(37个月)1个,购进时间和价格已无法记清,未留存购货凭证。2024年8月7日,举报人在当事人处购买“世喜®”“thyseed®”小月龄学饮杯(7+个月)1个,微信付款100元,经其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2024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现场查“世喜®”“thyseed®”大宝宝奶瓶(37个月)1个,销售价100元/个,经举报人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称并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涉案侵权商品的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无法核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委托事项。

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举报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56174129号57858918号、第64541549号)复印件,证明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世喜”“thysee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2024年8月9日、2024年8月13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世喜®”“thyseed®”小月龄学饮杯(7+个月)和大宝宝奶瓶(37个月)经鉴定属于侵犯“世喜”“thysee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证明本局对涉案“世喜®”“thyseed®”大宝宝奶瓶(37个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7.《询问笔录》,《鉴定结论》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称并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世喜”“thysee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较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以下从轻的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世喜®”“thyseed®”大宝宝奶瓶(37个月)1个;

2.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