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德阳市罗江万福公墓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71445782X5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白马关镇万佛村四组
2024年5月14日,我局与区发改局、区民政局联合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大厅处悬挂有价格表,价格表对墓穴费、管理费等商品和服务进行了明码标价。检查发现当事人收取“换碑盖”“补字”两项服务收费,收取“梅圃”“福园定制”等墓型墓穴费,上述服务项目及上述墓型墓穴费收费标准,均未在价格表中明码标价。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收取未予标明的价格的线索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法人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进一步发现了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20年期限)收取墓穴管理费,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瓷像制作费及工本费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1996年2月2日注册成立,从事墓穴销售、安葬等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墓穴管理费
2007年8月1日《罗江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墓穴费、管理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罗价发〔2007〕21号)明确了当事人墓穴费、墓穴管理费、墓穴证档案卡(即工本费)收费标准,其中墓穴管理费收费标准为20-100元/年。2020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8号)规定“公墓出售墓位、格位必须签订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周期、续用手续等相关事宜,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20年。”。当事人于2007年向一名客户预售了遐庐6-24#墓穴,并约定入墓时再一次性收取30年的墓穴管理费,共计2100元,2024年4月12日,客户办理入墓手续时,当事人按照2007年的合同约定收取了客户30年的墓穴管理费共计2100元,超规定多收10年管理费700元。
二、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收费
(一)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公示的价格表中“瓷像制作”的价格为“黑白瓷像:4寸120元/张,6寸180元/张”;2023年1月—2024年5月当事人以260元/张或280元/张的价格收取了31名消费者4寸彩色瓷像制作的费用8640元;以380元/张、480元/张的价格收取了2名消费者6寸彩色瓷像制作的费用860元;共收取33名消费者瓷像制作费9500元,超出标价收费5420元。当事人公示的价格表中“工本费免收”,2023年2月—2024年5月,当事人以15元/张的价格收取了3名消费者工本费45元,超出标价收费45元。
上述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的项目,当事人共计收费9545元,共计超标价多收费5465元,即违法所得5465元。
(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公示的价格表中无“补字”“换碑”等售后服务收费标准。经查,当事人2023年—2024年5月期间,未经公示,收取“换碑”(碑板)、“换碑盖”“换碑帽”“换配件”(狮子)及“补字”的费用共计25900元,去除合理成本后的违法所得为6550元。
当事人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共计收费35445元,违法所得12015元。
综上,2023年—2024年期间,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收费37545元,共计违法所得127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四川省经营性公墓证书公示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法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委托事项;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公示的价格表)、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万福公墓销售统计表》,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收费的事实;
3.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万福公墓有限责任公司收据》,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违规收费情况说明》及《万福公墓墓位认购书》,《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8号),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20年期限)收取墓穴管理费,违法所得700元的事实;
4.《询问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万福公墓销售统计表》,当事人提供的《万福公墓销售统计表》(电子表,增加了墓穴品名)、《违规收费情况说明》《销售统计表(清理出的未明码标价收费)》及《万福公墓墓位认购书》、售后服务单、收据、《关于万福公墓未明码标价项目成本估算表》《4月入墓提成分配表》,经当事人确认的《万福公墓违法所得统计表》;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收费37545元,共计违法所得12715元且无法退还消费者的事实。
2024年10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0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及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墓穴管理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2715元(壹万贰仟柒佰壹拾伍元整);
2. 罚款3400元(叁仟肆佰元整)。
上述罚没金额总计16115元(壹万陆仟壹佰壹拾伍元整)。
上述款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