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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江区韩韩商贸店销售“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服装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4-006080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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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5-28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当事人:罗江区韩韩商贸店

经营者:林榆焓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C6TF4762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名称为“罗江区韩韩商贸店”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用视听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销售;箱包销售;箱包修理服务;文具用品批发;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服装制造;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罗江区万安镇万安中路宇隆广场A1-1-5号

2024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宇隆广场近东街口的“韩韩服装批发”店检查,从宇隆广场右侧门进店,在门口左侧衣服挂架上发现1件白色底色短袖T恤,中间有一猴形卡通图案、标有“Pickup for”,衣领处标有“FANG GE ZI®”,衣服吊牌上标有“FGZ®方格子、¥49”、吊牌背面标有“FANG GE ZI®”;从宇隆广场左侧门进店,在正前方挂架上发现4件白色T恤,图案为黄红黑三个颜色叠加的“7”,衣领处标有“D.C.JIXINGNIAO®”、吊牌上标有“D.C.JIXINGNIAO®中国·多彩吉兴鸟”(汉字为繁体字)、吊牌背面标有“¥39”。执法人员现场从网络上未查询到“FANG GE ZI®”“FGZ®”“D.C.JIXINGNIAO®”的商标注册信息,现场依法扣押了当事人待销售的方格子服装1件、吉兴鸟服装4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4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租赁罗江区万安镇万安中路宇隆广场A1-1-5号房屋,于2023年1月2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为罗江区韩韩商贸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C6TF4762,主要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大约2020年,当事人通过转让方式取得该门面及有关服装,包括2024年4月3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查获的1件标有“FANG GE ZI®”“FGZ®”和4件标有“D.C.JIXINGNIAO®”服装,转让获得前述服装的单价为50元/件、现在的零售价实际为33元/件(中途发生执照注销重新办理等情况,因前述服装时间久和变现资金需要而亏本销售)。查获前述服装的货值为165元。当事人未提供前述服装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也未提供前述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及有关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事实。

2.2024年4月3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2024年4月1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标有“FANG GE ZI®”“FGZ®”和“D.C.JIXINGNIAO®”服装的事实。

3.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截图,证明“FANG GE ZI®”“FGZ®”和“D.C.JIXINGNIAO®”为未注册商标。

4.2024年4月1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提供标注“FANG GE ZI®”“FGZ®”“D.C.JIXINGNIAO®”服装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也未提供前述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及有关资料。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证明本局依法扣押有关服装的事实。

6.2024年4月1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简单销售记录和门面转让协议图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及需要支出的房屋租金。

2024年4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字〔2024〕510604240000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输入“FANG GE ZI”检索要素并选择“25(服装)”类和“英文”查询方式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按“相似度排序”(相似度越高排序越靠前),未见“FANG GE ZI”的注册信息。输入“FANG GE ZI”检索要素并选择“25(服装)”类和“拼音”查询方式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按“相似度排序”(相似度越高排序越靠前),仅见“FANG GE ZI”与汉字“方格子”作为整体的1个注册信息。可见“FANG GE ZI”并非注册商标。

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输入“FGZ”检索要素并选择“25(服装)”类和“英文”查询方式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按“相似度排序”(相似度越高排序越靠前),可见与“FGZ”相近似的3个注册信息。输入“FGZ”检索要素并选择“25(服装)”类和“拼音”查询方式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按“相似度排序”(相似度越高排序越靠前),可见与“FGZ”相近似的3个注册信息且与选择“英文”查询方式查询出的3个注册信息重复,如下图(最右侧为商标注册人)。

而当事人服装上的标注见下图。

对比可以发现,当事人服装上标注的是字母与汉字的一个整体,但即使只看字母FGZ的写法也与查询出的非常近似的3个FGZ商标不同。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五条一项“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之规定,印制使用的商标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服装上标注的“FGZ®”为未注册商标。

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输入“D C JIXINGNIAO”检索要素(因电脑技术限制、输入“D.C.JIXINGNIAO”无法识别并查询,只能把点改为空格才可以查询)并选择“25(服装)”类和“拼音”查询方式进行查询的查询结果截图。查询结果按“相似度排序”(相似度越高排序越靠前),未见“D.C.JIXINGNIAO”的注册信息。输入“D C JIXINGNIAO”检索要素(因电脑技术限制、输入“D.C.JIXINGNIAO”无法识别并查询,只能把点改为空格才可以查询)并选择“25(服装)”类和“英文”查询方式进行查询的查询结果截图。查询结果按“相似度排序”(相似度越高排序越靠前),未见“D.C.JIXINGNIAO”的注册信息。可见“D.C.JIXINGNIAO”并非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服装上标注有注册标记®、标示为“FANG GE ZI®”“FGZ®”“D.C.JIXINGNIAO®”,意思就是告诉消费者“FANG GE ZI”“FGZ”“D.C.JIXINGNIAO”是经过官方注册的注册商标,而前述查询结果和当事人未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及有关资料却证明这三者没有经过官方的注册、不是注册商标。

本局认为:当事人所经营的服装上标注有“FANG GE ZI®”“FGZ®”“D.C.JIXINGNIAO®”,但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FANG GE ZI”“FGZ”和“D.C.JIXINGNIAO”、查询结果没有前述商标注册信息,且当事人未提供前述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及有关资料。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之规定,构成销售“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服装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处理,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结合德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拼经济、搞建设、促发展”的精神,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当事人的守法意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之规定,构成销售“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服装的违法事实,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服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以下银行缴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都银行、四川天府银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四川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昌金信村镇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哈尔滨银行、长城华西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