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二、申报材料
1、《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一式两份);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一式两份);
3、本人书面申请;
4、退伍军人证;
5、身份证、户口本;
6、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其生活困难的材料;
7、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三、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四、办理时限:收到材料之日3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等待上级通知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后符合的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收到上级下发批复文件后次月执行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方式:新盛镇便民服务中心
七、咨询电话及监督电话
1、咨询电话:新盛镇便民服务中心0838-3380129
2、监督电话:0838-3380000
责任编辑:新盛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