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江区三三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3T61R25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罗桂公路旁(沁苑住宅楼)1楼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日
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工艺美术品,钟表,眼镜,玉器饰品,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五金,交电,蔬菜,水果,干杂零售;畜禽产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月5日,本局在12345便民服务平台接到李先生投诉罗江区三三超市的工单(工单编号:RGDH995106002025010401156),反映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2日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食品和百货销售。
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罗桂公路旁(沁苑住宅楼)1楼的罗江区三三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超市经营场所百货区域的货架上发现:①亭芳®家用干燥剂2袋,其外包装标识上显示“亭芳®家用干燥剂,规格20克×6袋入,尺寸100㎜×90㎜,生产日期(批号)20190228,有效期至20240227,净含量120克,生产商中山富士化工有限公司”等信息;②妙洁背心式垃圾袋2卷,其外包装标识上显示“规格50㎝×70㎝(20只),保质期四年,生产日期20191120,货号MBGRVL,产品标准号Q/320201 GDK08”等信息;③妙洁耐用平底垃圾袋4卷,其外包装标识上显示“规格45㎝×50㎝(30只),保质期四年,生产日期20200518(2卷)、20190123(1卷)、20180530(1卷),货号MBGRMC,产品标准号Q/320201GDK08”等信息,上述干燥剂已超过有效期,垃圾袋已超过保质期。另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亭芳®家用干燥剂的价格为14.8元/袋,销售上述妙洁背心式垃圾袋的价格为8.5元/卷,销售上述妙洁耐用平底垃圾袋的价格为5.3元/卷。上述产品超过保质期和有效期后,当事人销售上述亭芳®家用干燥剂1袋和妙洁背心式垃圾袋1卷。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7.90元,违法所得按已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计算为20.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事项。
3.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检查笔录》、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涉案干燥剂已超过有效期、垃圾袋已超过保质期却仍然用于销售的事实。
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涉案干燥剂和垃圾袋数量和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金额。
本局于2025年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罚告〔2025〕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已超过有效期干燥剂和已超过保质期的垃圾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一般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亭芳®家用干燥剂2袋、妙洁背心式垃圾袋2卷、妙洁耐用平底垃圾袋4卷;
2.处罚款98.4元;
3.没收违法所得20.1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18.5元(大写:壹佰壹拾捌元伍角)。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以下银行缴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都银行、四川天府银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四川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昌金信村镇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哈尔滨银行、长城华西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