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罗江区丽景消防器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3Q84H9J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北路54号
成立日期:2011年07月07日
经营范围:消防器材、劳保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08月30日,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罗江区丽景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本次监督抽查《检验报告》(NO.2024-03ZC080629号),经检验,耐磨性能检验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依据《罗江区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依据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2日对罗江区丽景消防器材经营部行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2024年5月,两名自称消防器材推销员前往罗江区丽景消防器材经营部向当事人推销消防水带,推销人员以寄售的方式向当事人提供4卷鑫祥龙牌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0-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生产厂商:福建省贵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23年5月),当事人每售出一卷消防水带向推销人员支付85元,未售出不收取任何费用,现场双方未签署协议和开具相关票据。
2024年08月30日,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罗江区丽景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本次监督抽查《检验报告》(NO.2024-03ZC080629号),报告显示:“检验项目:耐磨性能试验;技术指标:进行耐磨试验后,水带在相应的设计工作压力下,不应发生渗漏或破裂;检测结果:样品在耐磨试验中均破裂;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耐磨性能检验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依据《罗江区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罗江区丽景消防器材经营部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4-03ZC080629号)。经营部场所内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当事人现场未向执法人员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称,4卷鑫祥龙牌有衬里消防水带由推销人员提供,以寄售的方式放于店铺内,双方均未开具相关票据,直至2024年8月30日被我局抽检时4卷消防水带未售出,其中2卷水带被送检,另2卷备样水带由当事人存放于家中后遗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4000557)及《检验报告》(NO.2024-03ZC080629号),证明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罗江区丽景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上述消防水带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2024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检验检测报告》(NO.2024-03ZC080629号)的《送达回证》(罗江区丽景消防器材经营部),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涉案有衬里消防水带不合格报告,以及对当事人设立的罗江区丽景消防器材经营部的现场检查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委托事项的事实。
4.《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如实说明店内的4卷有衬里消防水带无法提供货物来源及相关票情况。
本局于2024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1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检验报告》(NO.2024-03ZC080629号)判定涉案有衬里消防水带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营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由他人放于店铺内寄售,且不知道涉案消防水带为不合格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并予以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佰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