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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江区金山镇雅萍电器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4-012482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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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24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当事人:罗江区金山镇雅萍电器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4J48J2U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下十字口

成立日期:2011年03月2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电器修理;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卫生洁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搪瓷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8月08日,本局收到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DY市监移送(2024)-60号)。随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编号:202401080345和《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AJDA424Z00110),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家用燃气灶质量监督抽查中,罗江区金山镇雅萍电器经营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经监督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抽查信息与不合格项目详见附件。

2024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江区金山镇雅萍电器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川市监督抽2024000916 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AJDA424Z00110),依法告知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03月28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罗江区金山镇雅萍电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4548J2U,经营范围中含有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等。在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下十字口从事经营活动。

2024年8月08日,本局收到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DY市监移送(2024)-60号)。随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编号:202401080345和《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AJDA424Z00110),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序号2:检测项目“热负荷”,技术要求:“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10%以内(左眼)”,单位:“%”,实测值:“-28.5”,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依据四川省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 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江区金山镇雅萍电器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川市监督抽2024000916 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AJDA424Z00110),依法告知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

当事人在 2023年10月10日经营部门口购买该批14台家用燃气灶,进货价38元/台,金额:532元。于2023年12月销售给一个消费者1台,销售单价:95元/台,金额95元,获利57元,无票据;2024年1月9日销售给抽检单位2台,名称:家用燃气灶,单位:2台,销售单价:95元,金额190元,获利114元;剩余11台,已全部销售,获利金额627元。销售货值金额1330元,获利7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事项的事实;

2.《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受托事项;

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AJDA424Z00110)、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川市监督抽2024000916 号),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4.《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AJDA424Z00110)及送达回证,证明涉案家用燃气灶经检验不合格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家用燃气灶不合格进销货、价格、数量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产品召回通知书》、《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检查后积极查找原因采取改正措施并印证上述事实。

本局于2024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0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AJDA424Z00110)判定涉案家用燃气灶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涉案货值金额1330元,经计算罚款金额1995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8元,共计罚款金额2793元。建议本局综合考虑,对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对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一般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995.00元(大写: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8.00元(大写:柒佰玖拾捌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 2793.00元(大写:贰仟柒佰玖拾叁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