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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阳鑫金府塑胶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PVC-U冷弯电工套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4-012481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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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24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当事人:德阳鑫金府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590462108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经济开发区(御营镇玉脑村)

成立日期:2012年02月21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塑料制品、PVC加工助剂、稳定剂、聚乙烯蜡(PE)、复合润滑剂、门窗制作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7月11日,本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德阳鑫金府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PVC-U冷弯电工套管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4年8月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本次监督抽查《检验报告》(NO.2024-03ZQ070232号),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8月1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具体抽查信息详见附件。

2024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阳鑫金府塑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4-03ZQ070232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川德罗市监区抽2024001号)、《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4000148)、《产品质量抽查/复查通知书》(德市罗市监质抽通[2024]02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8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德阳鑫金府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590462108Y,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塑料制品、PVC加工助剂等。在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经济开发区(御营镇玉脑村)从事经营活动。

2024年7月11日,本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德阳鑫金府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PVC-U冷弯电工套管进行了抽检,《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4000148)显示:受检单位名称德阳鑫金府塑胶有限公司,抽检产品名称:PVC-U冷弯电工套管,规格型号:GY·405-20,生产日期/批号2024/06/21,商标鑫金府,产品等级合格品,抽样数量40段×1.2m/段;抽样基数10400m,销售价0.84元/m。2024年8月15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该批次产品的抽样《检验报告》(NO.2024-03ZQ070232号)。《检验报告》显示:序号1:检测项目“抗压性能(%),技术指标“Df≦25”,检测结果“73”,判定“不合格”;序号7:检测项目“复检抗压性能(%)载荷1min时/卸荷1min时”,技术指标“Df≦25(抗压载荷:1250N)/Df≦10”,检测结果“复检1:71,复检2:73/复检1:45,复检2:48”,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抗压性能检验项目不符合JG/T 3050-1998 标准,依据《罗江区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4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阳鑫金府塑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4-03ZQ070232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川德罗市监区抽2024001号)、《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4000148)、《产品质量抽查/复查通知书》(德市罗市监质抽通[2024]02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

当事人被抽查产品PVC-U冷弯电工套管系2024年6月21日生产,共计生产10400m,销售价0.84元/m。截至2024年8月19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所生产产品还未销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将所有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粉碎处理。

执法人员依法对德阳鑫金府塑胶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设立的德阳鑫金府塑胶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生产不合格PVC-U冷弯电工套管的违法行为,本案货值金额8736元,不合格批次产品全部粉碎回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事项的事实;

2.《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受托事项;

3.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4-03ZQ070232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川德罗市监区抽2024001号)、《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4000148)、《产品质量抽查/复查通知书》(德市罗市监质抽通[2024]025号),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4.《检验报告》(NO.2024-03ZQ070232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川德罗市监区抽202400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涉案PVC-U冷弯电工套管经检验不合格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2024年8月19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PVC-U冷弯电工套管不合格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计划单》、《情况说明》、《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说明》、《产品质量整改报告》、《整改照片》,证明当事人当时计划生产和检查后积极查找原因采取改正措施并印证上述事实。

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0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检验报告》(NO.2024-03ZQ070232号)判定涉案PVC-U冷弯电工套管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PVC-U冷弯电工套管,并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4368.00元(大写:肆仟叁佰陆拾捌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368.00元(大写:肆仟叁佰陆拾捌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