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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江区壹捌零捌服装店销售不合格服装的处罚

索  引  号:510626-2024-008948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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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2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当事人:罗江区壹捌零捌服装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CDCCWA47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名称为“罗江区壹捌零捌服装店”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销售;箱包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皮革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罗江区万安北路9号鸣笙1788商业广场B栋7-1-9号

2024年3月11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德阳市纤维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牙签绣字母帽衫)【商标:小左小右,规格型号:检验样140、150备样130,进货日期2024年2月】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2024年4月2日,德阳市纤维检验所检测后出具编号为XW(2024)J000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依据DYJX-056-2024《德阳市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4月12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德市监移2024-015号)确定由本局负责处理。2024年4月18日,本局将编号XW(2024)J0004号《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德市监质告〔2024〕字第021-1号】送达当事人。本局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租赁门面于2023年4月14日注册营业执照、开始从事“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销售;箱包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皮革销售;服装服饰批发”经营活动,实际只经营女装和童装的零售、没有批发行为。2024年3月11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德阳市纤维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牙签绣字母帽衫)【商标:小左小右,规格型号:检验样140、150备样130,进货日期2024年2月】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2024年4月2日,德阳市纤维检验所检测后出具编号为XW(2024)J0004号《检验报告》,绳带要求项目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1”为“头部和颈部调整服装尺寸的绳带不应有自由端,其他绳带不应有长度超过75mm的自由端。头部和颈部:当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不应有突出的绳圈,当服装平摊至合适的穿着尺寸时突出的绳圈周长不应超过150mm;除肩带和颈带外,其他绳带不应使用弹性绳带”,而抽检的服装实际情况是“头部和颈部调整服装尺寸的绳带有自由端”;绳带要求项目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3”为“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伸出的绳带长度不应超过140mm”,而抽检的服装实际情况是“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伸出的绳带长度为251mm”。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依据DYJX-056-2024《德阳市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4月18日,我局将编号XW(2024)J0004号《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德市监质告〔2024〕字第021-1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当事人陈述,监督抽查的该批服装系2024年1月26日从浙江湖州织里镇某厂(没有详细厂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购进,进货单据(编号0065125)上名称及规格“2417”就是抽检的这种服装,进货单据上显示进货数量为5件,进货单价是32元/件,零售价是60元/件。抽检时销售2件样品,获取违法所得56元人民币,除1件备份样品至今封存在店里、剩余2件已经退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事实。

2.2024年4月18日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0065125号进货单据和电脑进货记录照片复印件、2024年6月2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服装的事实。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德市监质抽〔2024〕字第083号)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DY202400198),证明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事实。

4.XW(2024)J0004号《检验报告》,2024年4月18日现场笔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德市监质告〔2024〕字第021-1号】,证明抽检的服装不合格且本局已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检验结论的事实。

5.0065125号进货单据和电脑进货记录照片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DY202400198)、XW(2024)J0004号《检验报告》、2024年6月2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抽检的服装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和违法所得事实。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德市监移2024-015号),证明案件移交本局办理的事实。

2024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字〔2024〕510604240000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结合德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拼经济、搞建设、促发展”的精神,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当事人的守法意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服装1件(备份样品);

2.罚款15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56元人民币(大写伍拾陆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到以下银行缴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都银行、四川天府银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四川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昌金信村镇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哈尔滨银行、长城华西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