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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江县云坤五金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缆行为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4-007235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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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2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当事人:罗江县云坤五金建材经营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33J8C8N

营业执照名称:“罗江县云坤五金建材经营部”

经营范围:五金建材、消防器材、日杂、百货、装饰材料、家用电器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罗江县万安镇北街139号

2024年3月28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德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橡皮绝缘电缆【标称:通用橡套软电线电缆,商标:无,规格型号YZ300/500V 2×4m㎡型,进货日期2023.12,生产单位河北九州电缆有限公司(标称、地址河北省晋州市营里东开发区)】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2024年4月8日,德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后出具编号为DZD(2024)J0055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20℃时导体电阻、绝缘厚度、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项目不符合JB/T8735.2-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第2部分:通用橡套软电缆》标准,依据DYJX-014-2024《德阳市橡皮绝缘电缆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4月12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德市监移2024-015号)确定由本局负责处理。2024年4月18日,我局将编号DZD(2024)J0055号《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德市监质告〔2024〕字第022-1号】送达当事人。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月16日注册营业执照、开始从事“五金建材、消防器材、日杂、百货、装饰材料、家用电器批发兼零售”经营活动(实际都是零售经营)。2024年3月28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德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橡皮绝缘电缆【标称:通用橡套软电线电缆,商标:无,规格型号YZ300/500V 2×4m㎡型,进货日期2023.12(注:抽检时因记忆出错、进货时间依进货票据为准),生产单位河北九州电缆有限公司(标称、地址河北省晋州市营里东开发区)】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2024年4月8日,德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后出具编号为DZD(2024)J0055号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20℃时导体电阻”的标准指标为“≤4.95Ω/km”,实测值分蓝紫分别为4.97、4.98,都判定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绝缘厚度”的标准指标分为“平均厚度≥1.0mm”,实测值分蓝紫分别为0.7、0.8,“最小厚度≥0.8mm”,实测值分蓝紫分别为0.48、0.70,都判定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的标准指标“抗张强度-中间值≥5.0N/m㎡”,实测值分蓝紫分别为4.2、5.4,单项4.2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20℃时导体电阻、绝缘厚度、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项目不符合JB/T8735.2-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第2部分:通用橡套软电缆》标准,依据DYJX-014-2024《德阳市橡皮绝缘电缆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4月18日,我局将编号DZD(2024)J0055号《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德市监质告〔2024〕字第022-1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监督抽查的该批次电缆系当事人于2023年11月02日从成都市万贯五金机电城C区5栋15-16号购入,进货单据上“商品编号”1-7、“商品全名”国标2*4即抽检的这种电缆)处购进,共购进同批次电缆2圈(100米/圈),进货单价是6元/米,其零售价是6.5元/米。截止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电缆115米,获得毛利润57.5元,剩余85米封存在当事人门市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2.2024年4月18日现场照片和2024年6月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经营电线电缆的事实。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德市监质抽〔2024〕字第054号)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DY202400323),证明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事实。

4.DZD(2024)J0055号《检验报告》,证明抽检的电缆质量不合格事实。

5.进货票据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DY202400323)、DZD(2024)J0055号《检验报告》、2024年6月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抽检的电缆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和违法所得事实。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德市监移2024-015号),证明案件移交本局办理的事实。

2024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字〔2024〕510604240000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说明进货来源,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裁量。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电缆85米;

2.罚款652.5元人民币;

3.没收违法所得57.5元人民币。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到以下银行缴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都银行、四川天府银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四川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昌金信村镇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哈尔滨银行、长城华西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