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工作方针,加强我区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健康发展,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原则,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各项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杜绝事故的发生,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指标控制在省、市下达的预控指标以内。
渔业生产事故,是指:
(一)在渔业生产活动中,非法作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二)未经审批,非法引进水产苗种及外来有害水生动物的;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非法排污造成渔业资源重大损失的;
(五)违规使用违禁药品和违禁添加剂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禽畜粪便、化肥肥水养鱼造成养殖水域环境污染的。
渔业船舶是指:
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一、事故控制指标
渔业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渔民死亡或失踪人数为零;
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起数为零;
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零。
二、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工作负总责,高度重视、支持、关心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村和养殖户。
(二)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例会制度、检查制度、考核奖励制度。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召集有关部门、渔业企业和水产养殖农户研究、分析、部署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认真排查,消除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制定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考核奖励办法,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一票否决。
(三)加强教育和培训,组织渔业企业和水产养殖农户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必须做到不符合渔业船舶标准的水上交通工具不下水作业、水上作业穿戴救生衣、渔民持证上船作业,配齐安全生产设备,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强化动态渔船管理,掌握了解辖区内渔船和违规水上交通工具数量,在涉渔水域书写悬挂安全警示标语和警示牌,严格渔业船舶登记、年审验船制度,坚决取缔瓢儿船、水泥船、油桶船、泡沫板、轮胎船、无密封舱渔业船舶等水上违规交通工具。
(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抢险救助,严格事故上报制度和报告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准确、详细的报告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并参与调查、处理事故的全过程。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生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特别是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一查到底,影响重大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