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新闻出版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德市罗新综当罚字〔2024〕3号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德阳恒昌包装有限公司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2052040749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周玉绵 | 联系电话 | 18090039126 | |
住所(住址等) | 罗江县御营场镇东街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24年12月24日17时25分至2024年12月24日17时40分,德阳市罗江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甘玉(23050221032)、李冬(23050221034)向现场负责人周振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罗江县御营场镇东街的德阳恒昌包装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营业,证照齐全。执法人员检查该单位五项制度落实情况时,要求该单位提供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记录,该单位现场负责人周振全仅能提供印刷品台账,台账无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德市罗新综检字〔2024〕3号)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法定代表人周玉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受委托人周振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符合当场处罚的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
处罚时间 | 2024年12月24日 | 处罚地点 | 罗江县御营场镇东街 | |
处罚内容 | 警告。 |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编辑:区文广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