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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阳市鑫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510626-2024-003496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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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2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名称:德阳市鑫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7469241973

营业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略坪镇和平桥

负责人:何英

经营范围:零售:汽油、柴油、润滑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15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略坪镇和平桥的德阳市鑫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加油站自编号为“2 92#汽油 车用汽油(VIB)”“6 92#汽油 车用汽油(VIB)”的加油枪主板芯片有加装痕迹,执法人员依法对出现异常情况的上述加油机主板实施强制措施(扣押),现场封存,并告知当事人将依法送检第三方机构进行检定。

2023年11月23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加油机主板进行鉴定。2023年12月6日,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ZXJ(23)270),检验结果:“1.主板U4处计量程序未见异常。2.2个附件非我公司产品。3.监控微处理器是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如需进一步检验,请联系监控微处理器的生产公司”。

经查,当事人于2003年3月8日依法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零售:汽油、柴油、润滑油。

2023年11月15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略坪镇和平桥的德阳市鑫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加油站自编号为“2 92#汽油 车用汽油(VIB)”“6 92#汽油 车用汽油(VIB)”的加油枪主板芯片有加装痕迹,执法人员依法对出现异常情况的上述加油机主板实施强制措施(扣押),现场封存,并告知当事人将依法送检第三方机构进行检定。

经询问,当事人站长向涛、工作人员廖洪梅无法提供涉案加油枪主板芯片加装的具体时间,也无法说明涉案加油枪主板芯片加装的具体用途。

2023年11月23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加油机主板进行鉴定。2023年12月6日,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ZXJ(23)270),检验结果:“1.主板U4处计量程序未见异常。2.2个附件非我公司产品。3.监控微处理器是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如需进一步检验,请联系监控微处理器的生产公司”。

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的受托事项。

2.《现场笔录》(2023年11月15日)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德罗市监强〔2023〕1115号)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德罗市监强清〔2023〕1115),证明本局对涉案加油机主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4.对当事人站长向涛《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5日、2024年1月16日)、工作人员廖洪梅的《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5日),证明询问调查情况。

5.《鉴定委托书》(德市监检鉴委〔2023〕1号);《检验报告》(NO.ZXJ(23)270)及送达回证,证明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加油机主板进行鉴定,以及涉案加油机主板鉴定结果和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的事实。

2024年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30001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ZXJ(23)270)“2个附件非我公司产品。”,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自编号为“2 92#汽油 车用汽油(VIB)”“6 92#汽油 车用汽油(VIB)”的加油枪主板芯片有加装痕迹,不符合JJG 443-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燃油加油机》“6.2.4计控主板与指示装置的连接电缆中间不得有接插头。”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有加装痕迹的自编号“2 92#汽油 车用汽油(VIB)”和“6 92#汽油 车用汽油(VIB)”的加油枪主板;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