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智能问答
旧版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对德阳其林木业有限公司在自设网站上发布未标注风险提示的招商服务广告行为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510626-2024-003495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4-03-2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当事人:德阳其林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4MA620UC32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工业园16-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可云

经营范围: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单板加工;人造板制造;木地板制造;纤维板制造;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质制品制造;刨花板制造;胶合板制造;纸制品生产、销售;家具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四川省广告监测平台”线上监测发现德阳其林木业有限公司在自设网站占内发布招商信息(未标注风险提示)(链接:http://qljxwood.com/)。

2023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网站的招商加盟板块中有“六大加盟支持,五大服务承诺”,“支持:店面装修 开业庆典 推广支持 技术支持 培训支持 售后服务”,“承诺:加盟维护 设计配套 广告策略 提升培训 后续支持”。执法人员在现场对上述网站广告进行截图取证。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1日注册经营,从事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单板加工;人造板制造;木地板制造;纤维板制造;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质制品制造;刨花板制造;胶合板制造;纸制品生产、销售;家具生产、销售。当事人自2023年3月4日起创办自设网站http://qljxwood.com/。该网站有“网站首页”、“关于我们”、“产品展示”、“招商加盟”、“新闻中心”、“联系我们”六个板块。“招商加盟”板块有“六大加盟支持,五大承诺服务”和“加盟流程”字样,“支持”包括“店面装修 为加盟商提供统一的专卖店设计方案,并派施工质量督导、进度跟踪”、“开业庆典 提供VI规范应用系统及相关平面广告文件、协助加盟商策划开业庆典活动”、“推广支持 提供策划支持,另有督导巡访、区域经理指导等,协助加盟商开拓区域市场”、“技术支持 向加盟商提供产品小样及相关宣传资料、工程投标书、检测报告、荣誉证书等”、“培训支持 为加盟商提供经营管理、销售技巧、产品知识、售后服务等培训,让加盟商经营更轻松”、“售后服务 公司通过400热线、在线咨询、回访等方式进行售后服务,让加盟商生意更简单”;“承诺”包括“加盟维护 同一城市不重复设点,加盟合约签约期限为3年,全方位提供加盟服务承诺”、“设计配套 专业设计团队负责加盟店展示的设计和陈列,配合加盟店参加工程投标事宜”、“广告策略 统一品牌形象,统一发放宣传图册等广告宣传资料,定期更新产品资料”、“提升培训 定期组织行业专家、专业设计师进行营销专题讲座和业务培训”、“后续支持 建立健全客户档案,设置客服人员专职负责;整合资源,确保货源质量和供货及时,提供管理咨询和加盟管理规范,及时解决加盟商投诉”;“加盟流程”包括“加盟咨询-填写加盟表-市场调研-签订加盟合同-加盟保证金-颁发经营授权书-制定加盟店筹建计划”。该网页广告内容中没有标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的警示和提示的字样。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即该自设网站的设计费用为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网络和广告案源处置工作单》(德罗市监网广源处[2023]2号)、《四川省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打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李可云《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被委托人陈满方的《居民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委托事项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自设网站宣传页面截图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发布招商服务广告未标注风险提示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网站设计费用收据及微信截图打印件各1份、对当事人整改后的自设网站页面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和积极改正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30001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http://qljxwood.com/)上发布招商服务广告未标注风险提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规定,属于在自设网站上发服务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七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发布招商服务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的行为,影响范围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400元(大写:肆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