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1:罗江县香德里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3270528492
法定代表人:陈元国
住所:德阳市罗江区略坪镇外环南路
当事人2:四川省罗江龙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MA62321N60
法定代表人:陈学安
住所:罗江区调元镇百花村13组20号
当事人3:四川博瑞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4MA63E3X48M
法定代表人:吕坤林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略坪镇商业街A1幢A1-4号1-2层
经查,上述企业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也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现上述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经税务部门核查,上述企业属非正常户。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4年2月5日,本局在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告栏发布了《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上述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意见,以及上述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途径及期限,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程序。上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由于上述企业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本局采取在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