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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510626-2021-041575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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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6-10 来源: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编号:2020-2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德阳市罗江区蟠龙镇海棠村卫生站

地址(住址):德阳市罗江区蟠龙镇海棠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先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电话:138****1179

PDY****9-0510626******2/510602********3576

本机关于2020年06月05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一张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或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祝军  何亚君  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

       川F07201007 川F07201008 2020年06月05日

我于2020年06月05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陈先华

2020年06月05日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信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