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0-2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德阳市罗江区蟠龙镇海棠村卫生站
地址(住址):德阳市罗江区蟠龙镇海棠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先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电话:138****1179
PDY****9-0510626******2/510602********3576
本机关于2020年06月05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一张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或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祝军 何亚君 德阳市罗江区卫生健康局
川F07201007 川F07201008 2020年06月05日
我于2020年06月05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陈先华
2020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