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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市罗环罚〔2020〕19-12号)
索  引  号: 510626-2021-041574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0-04-26 来源:德阳市罗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德市罗环罚〔2020〕19-12号

四川迪怩司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6*****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华兵

身份证号码:*********************

地址:罗江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翰林路

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我局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报告(德罗环监字(2019)-第Q013号),你公司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采样监测报告(德罗环监字(2019)-第Q013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张志平、刘伟子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2月10日以《德阳市罗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市罗环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于2019年12月12日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一共九点。经过调查核实:第一点,你公司提出:COD超标系食品残渣。该点与超标排放无关,不予采纳。第二点,你公司提出:原来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因为产能提升,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已经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该点属于后整改问题,不予采纳。第三点,你公司提出:园区配套不足和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不存在超标排放问题。依照环评文件和污水处理协议,污水处理站建成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进入城镇污水管网,予以采纳;不存在超标排放问题,不予采纳。第四点,你公司提出:政府承诺建成成南污水处理厂和自身投资资金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该点与超标排放事实无关,不予采纳。第五点,你公司提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该点情况属实,予以采纳。第六点,你公司提出:无主观过错和初犯等,免予处罚。你公司违法事实确凿,且在对你公司的处罚已考虑主观过错和初犯,该点不予采纳。第七点,你公司提出:现场抽检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以及污水设施处于调试阶段。我局严格按照采样流程执行,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体现你公司有一条生产线在生产,该点不予采纳。第八点,你公司提出:实体企业生存不易,期望关心和支持。该点予以采纳。第九点,你公司提出主动整改情况,属于后整改和积极改正情节。该点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对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人民币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212办公室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城华西银行罗江支行

户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

账号:20111000002660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或者德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罗江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信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