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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市罗环罚〔2020〕18-19号)
索  引  号: 510626-2021-041573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0-04-08 来源:德阳市罗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德市罗环罚〔2020〕18-19号

四川鸿景春家具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6*******9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森

身份证号码: ****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区红玉路

我局于 2018年9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喷漆房正在使用,喷漆房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喷漆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所连接的风机在检查时未运转。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张森森、廖大华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0月29日以《德阳市罗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市罗环罚告字〔2018〕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于2019年11月3日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由于工人清洗极少量稀释剂,未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且已对责任人处理,我局认为你公司经营企业已经有一定的时间,应当严格要求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你公司提出进入园区较早,政府没这方面的通知和规定,我局认为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与你公司入驻园区时间无关系,且国家相关法律早已出台法律。你公司提出你公司生存困境和为当地经济发展贡献,我局已充分考虑你公司的经济困境和现状,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最低处罚,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28违法情形一:初次违法的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98违法情形二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10.5万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元整)人民币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212办公室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城华西银行罗江支行

户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

账号:20111000002660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或者德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罗江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信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