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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市罗水 罚字【2020】02号)
索  引  号: 510626-2021-041572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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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4-08 来源:德阳市罗江区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德市罗水 罚字【202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武*洋 性别 年龄 51 职业(务) 务农

工作单位或住址:四川省罗江县鄢家镇高垭村*组**号

经查,你(单位) 于2019年11月27日在凯江河鄢家镇高垭村6组段河道内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的 行为,违反了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根据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缴罚款银行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 地址: / 账户名称: 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 帐号:2011100000266008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罗江区人民政府 或 德阳市水利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罗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水利局

2020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信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