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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德罗市监处字〔2019〕158号)
索  引  号: 510626-2021-041569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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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1-19 来源: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德罗市监处字〔2019〕158号


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名称:罗江区┄小食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6TDJU35

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餐饮服务):罗食药监(餐)【2018】218

经营场所:德阳市罗江区鄢家镇上街

经营者:潘┄

身份证号码:51062619830819┄

联系电话:18683464┄联系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万安镇景乐南路┄号

2019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抽验基数/批量为1.2kg,抽样量为0.8kg,购样单价为5.625元/kg,区抽),经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依据标准检测,检验项目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976/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ZARE2019100007)。2019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因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于2019年11月18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27日制作散装馒头3kg用于销售,当日销售1.8kg后本局依法对剩余的该批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依据标准检测,检验结论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当日将剩余的上述馒头全部销售。抽检批次馒头货值金额16.8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我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监督抽检的事实。

3.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ARE2019100007),《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抽检批次馒头不合格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的事实。

4.对当事人《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抽检批次馒头的时间、数量、货值金额、获利及整改情况。

2019年1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川德罗市监处告字〔2019〕1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馒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的不合格馒头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从轻的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以上罚款500元人民币依法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城华西银行罗江支行(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帐号:2011100000266008。并注明: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入库)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信息。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信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