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智能问答
旧版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德阳市罗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市罗环罚〔2019〕13号)
索  引  号: 510626-2021-041568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19-12-25 来源:德阳市罗江区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德阳市罗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市罗环罚〔2019〕13号

四川省热丰玻纤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6267******X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祥芳

身份证号码: 5100625******88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麓峰南路

我局于 2019年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不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

以上事实,有 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二手织布机买卖协议》、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2月1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市罗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98违法情形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人民币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212办公室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城华西银行罗江支行

户名: 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

账号: 20111000002660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或者德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信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