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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区非居民用水类别及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1-042399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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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4-15 来源:区发改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你局《关于我区非居民(行政办公、工业生产和商业)用水实行价格归类的函》(德市罗住建函〔202129号)收悉。为确保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的实施,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区政府一届4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我区非居民用水类别、价格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现行的生活用水、行政办公用水、生产用水、营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的价格类别统一调整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是指洗浴、洗车等高耗行业用水;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之外的其他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

二、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及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德阳市罗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德市罗发改价管〔20192)执行。

三、非居民用水将原来的“行政办公用水1.40/吨、生产用水1.70/吨和营业用水2.10/吨”三个不同销售价格统一按1.70/吨的标准执行。

四、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仍按2.60/吨标准执行。

五、自来水价格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老百姓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区自来水公司应落实好价格公示制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引导,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做好自来水供给保障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应尽快出台我区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和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自来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加强价格自律,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执行时间为202141日起。此前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区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