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市罗府复决〔2025〕9号
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住址:广西陆川县。
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景乐北路80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3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依照《GB7718》“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食品应在醒目位置标注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而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十九条:“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的规定,涉案产品的执行标注SB/T10439已经规定了真实属性专用名称“酱渍菜、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糟渍菜”。涉案产品并未标注其真实属性专用名称,不符合《GB7718》“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涉案产品在包装上标注的“酱腌菜”并不是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酱菜只是SB/T10439的标准名称而已。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楚,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告知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故本案的复议期限为一年。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及作出回复符合法定处理程序。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德阳市罗江区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鱼酸菜”未真实标注属性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立即到德阳市罗江区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该企业办公室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名称为德阳市罗江区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某;经营范围: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等。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提供了其产品,名称为:“鱼酸菜(酱腌菜)”,产品标准为SB/T10439。被申请人认为,按照SB/T10439中“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7.1本标准标签标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及按照GB 7718 4.1.2.食品名称,4.2.1.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已规定了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酱腌菜为SB/T10439标准名称,且SB/T10439中“3 术语与定义”并非分类类别,所以被申请人未发现其有异常情况。综上,被申请人调查后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回复符合法定处理程序。
二、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涉案产品并未标注其真实属性专用名称的情况: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14《酱腌菜》“2术语和定义 2.1酱腌菜 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如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酸菜和糟渍菜等。”按照GB7718问答《修订版》第十九条,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GB 2714已对酱腌菜作了定义。食品生产企业采用并无不妥。
三、综合上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行政监管职能,也履行了告知义务,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件,反映其在超市购买的德阳市罗江区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涉案商家)生产的“鱼酸菜(酱腌菜)”(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产品名称未真实标注属性的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8月27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家开展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收集了涉案商家提供的涉案产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料。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举报材料、身份证明、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涉案商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等。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其次,关于涉案产品名称标注为“鱼酸菜(酱腌菜)”是否合法、标识是否规范的问题。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表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以及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十九条:“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SB2714-2015)关于酱腌菜的定义:“2.1酱腌菜 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如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酸菜和糟渍菜等。”涉案商家的标注“鱼酸菜(酱腌菜)”既明确了产品特性(鱼酸菜),又标明了工艺标准(酱腌菜),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符合“反映真实属性”的要求。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认为涉案商家没有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