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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42号

索  引  号:510626-2025-001440 文   号:德市罗府复决〔2024〕42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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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2-27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 1124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1129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部分撤销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116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举报线索后,于20241122在平台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内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1.涉案产品名称为“原味葵花子”,名称应该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但涉案产品配料表包含食用盐,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被申请人认定涉案产品中添加食盐为生产工艺需要,食盐作为瓜子炒制过程中的导热介质而非调味成分的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纠正。 

2.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未向申请人收集证据进行询问,未全面履行调查取证的法定程序和职责,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缺乏合法性。综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诉权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其于20241110日在电商平台购买“原味葵花子”1包(生产者: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在配料中标注添加了食用盐,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经营的“聚川瓜子”其食品名称标注“原味葵花子”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属于违反《77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收到举报信后,被申请人于20241120日到涉案厂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产品原味葵花,配料为葵花、食用盐,涉案厂家提供了涉案产品标签检验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和生产工艺流程图。被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因工艺需要,在炒制过程需用盐导热,促进热传导均匀,并未添加其他调味成分。食盐的使用是因工艺需要,并不是为了增加口味,且在配料中如实标注,没有误导消费者,未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4.1.2.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41122日,被申请人将相关情况在12315平台上回复并告知了申请人,符合法定处理程序。

综合上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履行了举报查处职责,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也履行了告知义务,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行政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1118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材料,反映其购买到的“聚川瓜子-原味葵花存在虚假标注标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1120,被申请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厂家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笔录。涉案厂家提交了情况说明、原味葵花子检验检查报告以及葵花子生产工艺流程图。经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厂家生产的“聚川瓜子—原味葵花子”外包装上标注的“配料:‘葵花子,食用盐’”的行为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不构成违法行为,遂于1122日作出举报回复,并通过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材料、产品外包装照片、身份证明、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涉案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同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规定: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涉案食品名称标注为“原味葵花子”,从名称上看,能够真实反映其食品属性为瓜子,原味作为一种产品风味的表述,主要用于区别其他口味,风味本身并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更多是源于产品的口味特征以及大众消费者习以为常的叫法,且该产品并未添加其他调味料,只在原味葵花子炒制过程中使用食用盐的生产工艺,食用盐在瓜子炒制过程中作为导热介质使用,少量残余食用盐不影响瓜子本身风味,不会对普通消费者造成误导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及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十二月二十七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