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
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邮政挂号向被申请人寄出一封信息公开申请表,11月4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回复,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为由作出的不予公示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信息公开申请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公示与公开两者对应的并非同一事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规定警告类行政处罚不予公开。申请人为收集民事诉讼救济证据要求公开举报的处理结果,也符合与该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之要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回复符合法定处理程序。被申请人于 2024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人对罗江区某经营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答复如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予公示,如申请人确为民事诉讼需要,建议可通过相关法律途径申请。”
二、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回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予公开。2.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包括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报告、政府规划、政策法规等,公开内容比较全面、系统,一般由政府部门主动发布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供公众查阅。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府向公众传递信息的一种方式,强调政府的主动公开和透明,有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而政务信息公示是指政府部门将一些特定信息、决策结果、名单等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上进行公示,一般是针对特定事项或特定对象的公示,比如招考考生名单、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公示是对特定信息的公开,更侧重于将特定信息告知相关当事人或群体,强调的是公示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申请人申请罗江区某经营部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开的申请,就是政务信息公示。3.被申请人还告知申请人,如申请人确为民事诉讼需要,建议可通过相关法律途径申请。
综合上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回复符合法定处理程序,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对罗江区某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罗市监当罚〔2023〕627号)。被申请人于10月31日收到该申请。1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事项不予公示,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明、邮寄单号物流信息、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回复等。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被申请人对罗江区某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是否公开具有一定裁量权。同时,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答复中已告知对涉案商家当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不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并不影响当事人民事诉讼维权,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并不冲突。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将不予公开表示为不予公示存在表述上的瑕疵,望在以后工作中予以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