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答复的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答复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要求书面答复,被申请未在法定时限内就实质内容作出答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不服遂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被申请人签收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并告知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也未移交至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处理,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严重行政不作为,应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8月27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务公开的申请表。由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务公开的申请表和投诉举报信放在一起邮寄,被申请人重点处置投诉举报而没注意到申请人的政务公开的申请,没能及时答复申请人的政务公开的申请,给申请人造成不便,表示欠意。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向申请人作了如下答复:1.应当公开事项。被申请人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已在被申请人办公区域公开;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财政预算公开、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等已在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被申请人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已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公开;被申请人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已在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公开。2.可以不予公开事项。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等,被申请人不予公开。3.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截至目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被申请人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均了解已由罗江区委组织部在德阳人事考试网站公开)。申请人可通过登录相关栏目或搜索获取所需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包含投诉举报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信函,其中,申请公开信息为被申请人单位执法人员名单及数量、公务员招考、政府信息采购、财政支出等具体情况。通过查询快递单号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8月27日签收。截至2024年10月18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答复通知书后,于2024年10月24日通过短信方式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明、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照片等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予以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另外,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本案后,积极处理信息公开事宜,且已向申请人就政府信息公开一事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已采取补救措施履行了相关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