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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31号

索  引  号:510626-2024-013829 文   号:德市罗府复决〔2024〕31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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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9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市罗府复202431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99收悉,经审查,于2024912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办理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罗江某快餐店购买满分热椰椰饮品食用后发现商家没有自制类饮品制售的资质,在制作并出售此种自制类饮品,不符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更未及时增加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2条处理。综上所,涉案食品在不符合相应的生产销售情形下制作出售必然不安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及回复不服,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2条规定了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而非无处罚依据,食品安全问题从严处理,响应习近平同志的四个最严要求。该商家在投诉事项中明确拒绝与消费者协商,可以看出该商家未认识到错误无责任心,不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被举报商家销售无制售资质的饮品且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纠纷问题明确拒绝进行协商处理不符合及时纠正免于处罚的要求,且未消除不良影响,对申请人出售不安全食品行为依然存在。而及时纠正更应该是该商家在调查前主动纠正,主动联系本人进行协商,并非被申请人责令纠正而放任商家出售不安全食品。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可以知道,民事权益不单单指人身权益,还包括财产权益,而消费者购买支付的价款就是财产权益,与之相对应,该不安全食品损害了申请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且未消除不良影响,不应当免于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核查符合该项的应当立案。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是违法的,立案只需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只需初步证据证明该商家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即可立案,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是后事。被申请人也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商家销售不安全食品涉嫌超范围经营并且该商家提供不了生产许可事项经营项目,应当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将其召回。被投诉举报食品是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法律规定制作并销售此类自制的饮品,需要专室专人,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等一大堆的规定。该商家超许可范围作并销售食品,被申请人未事实依据进行充分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调查及作出回复符合法定程序。20247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举报,申请人提供了消费单据、某某汉堡美团界面截屏举报资料。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经核查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申请人曾于713就相同问题进行了投诉,针对上述投诉举报问题,调查情况如下(一)核查情况。722日,被申请人罗江某快餐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1.针对申请人举报未获得自制饮品制售的经营许可核查,罗江某快餐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场所销售有申请人举报的满分热椰椰饮品和其它饮品2.针对申请人举报未取得网络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核查,罗江某快餐店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美团外卖进行销售,该在美团的商家资质信息里上传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3.该店处于经营状态。(二)处置情况。1.针对申请人举报未获得自制饮品制售的经营许可”处置: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二本办法用语的含义:......(十二)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的规定,罗江某快餐店的行为构成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自制饮品的行为。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3的规定:“下列加工制作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a)备餐,(b)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等的加工制作,(c)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从安全性角度,罗江某快餐店销售的自制饮品是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该店设有专区,风险较低。被申请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罗江某快餐店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尚无证据证明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针对申请人举报“未取得网络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置:罗江某快餐店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美团外卖进行销售,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罗江某快餐店在商家资质信息里公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3.受理回复申请人情况。申请人727星期六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729申请人接收并开始办理,731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12315平台上回复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综上,被申请人调查及作出回复符合法定程序。

二、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及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1.罗江某快餐店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是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应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理。2.罗江某快餐店违法行为轻微,本着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原则,被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罗江某快餐店已于202481日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3.申请人认为罗江某快餐店未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核查中发现该店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是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已于202481日进行了整改。4.罗江某快餐店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美团外卖”进行销售,在商家资质信息里公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罗江某快餐店已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入网经营,法律未规定需要再次办理入网经营许可。5.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综合上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处理程序,也履行了告知义务,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4712日,申请人通过美团购买由罗江某快餐店(以下简称:涉案商家销售“满分热椰椰”(以下简称:涉案产品)。7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涉案商家无自制类饮品制售资质的问题,请求退货并赔偿申请人。722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家进行了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暂停自制饮品经营。7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商家无自制类饮品制售资质的问题,申请人认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被申请人受理该举报后,结合722日对涉案商家开展现场检查情况以及涉案商家整改情况,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举报材料、身份证明、四川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和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责令整改通知书》、涉案商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商家拒绝调解说明及整改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其次,本案中,通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涉案商家销售了自制饮品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无自制饮品制售许可,涉案商家存在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之规定,涉案商家的自制饮品是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涉案商家设有专区,风险较低。同时,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暂停经营涉案产品、及时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涉案商家提供了关于下架涉案产品的情况说明和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属于完成整改。又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申请人未提供涉案产品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材料,无证据证明已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