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市罗府复决〔2024〕21号
申请人:四川某公司
被申请人: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
申请人四川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德罗公(万)行终止决字〔2024〕X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6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因案情复杂,经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15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德罗公(万)行终止决字〔2024〕X号),责令重新调查处理,履行保护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并处罚违法行为人。
申请人称:位于罗江某小区A栋一层临街商业X号门市系申请人的合法财产。2024年4月13日13点30分左右,申请人带租户看房过程中,以肖某某和郑某某为首的违法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侵占该门市,导致申请人不能使用经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案发当天,申请人拨打110报警。之后于4月15日又书面报案,要求被申请人立案侦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报案后,被申请人未责令违法行为人撤离该门市,未责令停止侵害,造成申请人的门市至今被非法霸占,申请人经济损失继续扩大。2024年6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德罗公(万)行终止决字〔2024〕X号),该决定书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案件调查,申请人对此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1.该门市是申请人所有,除申请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法侵占,只有申请人才能行使该门市占有、使用、处分的全部权利。2.上述违法行为人公然霸占该门市,白天在里面打牌、晚上非法停放车辆,阻止申请人行使房屋所有权,该违法行为申请人报案时提供有照片予以佐证。3.上述违法行为至今仍处于持续状态。4.公安机关赋有保护公私合法财产、履行维护正常治安秩序的法定职责。
然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错误认定没有违法事实,违法终止案件调查,导致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被长期被侵占,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据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小区业主认为A栋一层临街商业X号门市部分区域系物管用房,且X号门市被小区物业公司长期对外出租。2024年4月13日下午,物业公司欲再次将X号门市对外出租时,遭到了肖某某、郑某某等部分业主的阻止,并采用电动车锁门、在门市内打牌等方式占用该门市,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无果。5月10日,四川某公司便以门面房被部分业主侵占为由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于次日立为行政案件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某小区部分业主占用X号门市的行为属于与开发商之间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遂于6月7日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2024年5月10日10时44分许,被申请人接报警称:其物业管理的门面房被某小区小区部分业主侵占。被申请人于次日作出了立案处理,向报案人出具了立案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周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登记,出具了接受证据清单。5月14日,被申请人在罗江区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了某小区一期建设规划平面图,开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
三、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向罗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其请求无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和第二百七十八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之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之规定。四川某公司与某小区一期部分业主因物管用房的划定范围、用途产生纠纷,最后导致部分业主占用X号门市,双方之间的纠纷系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的规定,该案应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行政处罚来解决。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四川某公司与某小区一期部分业主之间的纠纷系民事纠纷,业主的行为不具有行政违法性,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调查结果,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德罗公(万)行终止决字〔2024〕X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齐备。
经审理查明:5月10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其物业管理门面房被某小区小区部分业主侵占,被申请人接警后赶赴现场勘验,并制作了某小区物业室平面示意图。5月11日,被申请人对相关人员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验收产权证明文件资料。5月14日。被申请人开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向德阳市罗江区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了某小区一期最终规划平面图相关的建设工程资料。6月7日,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完成送达。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该决定,遂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申请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验收产权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某小区一期最终规划平面图相关的建设工程资料、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身份证明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治安案件调查处理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履行了受案、立案、调查等工作职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相应决定并送达,案件处理程序合法。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申请人与某小区一期业主之间的纠纷是因物业用房的使用引发的民事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德罗公(万)行终止决字〔2024〕X号)并无不妥。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德罗公(万)行终止决字〔2024〕X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该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