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德市罗府复不〔2024〕30号
申请人:罗江县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川0604工认XX号),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川0604工认XX号)。
经审查,被申请人在办理易某某申请认定工伤案件过程中,申请人委托其单位职工赵某某办理易某某工伤事宜,并向被申请提交了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赵某某于2023年7月12日签收被申请人送达的《受理通知书》,于2023年8月3日签收被申请人送达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川0604工认XX号)。本机关认为,赵某某作为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代为签收涉易某某工伤办理有关法律文书。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有效送达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该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