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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复驳〔2024〕5号
索  引  号: 510626-2024-002811
文  号:德市罗府复驳〔2024〕5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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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26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德市罗府复驳〔2024〕5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德阳市罗江某某食品厂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详见附件原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签收,至今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7个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其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是否受理的情况。目前,被申请人处理的投诉举报的途径分三种:1.全国12315平台;2.12345政务服务热线;3.投诉举报信件。12315和12345平台是受理后系统自动告知。投诉举报信件需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情况。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该投诉举报属于信件投诉,由于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信后有收文处理流转的过程,此件由于经办人员甄别不仔细,将其混入12315平台件,导致未按规定单独告知受理情况,但被申请人针对该举报投诉件实际是按照受理来处理的。目前,被申请人针对来信举报投诉件,采取由专人负责登记,受理,告知。

二、对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及作出回复事实认定清楚,内容适当,符合法定处理程序。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称某某食品厂的拼多多店铺中商家宣传炒花生“一斤最低至8.38元”,而其购买的炒花生价格高于8.38元,申请人认为德阳市罗江某某食品厂涉嫌价格欺诈。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经调查,德阳市罗江某某食品厂在其官方旗舰店有“1斤最低至8.38元”活动的宣传,券后41.9元(8.38元/斤)、券前42.9元(8.58元/斤)(1件5斤),2件9.5折。券后价是指要领店铺券(-1元),券前价是指没领店铺券的购买价格。申请人购买的8.58元/斤的价格是没领店铺券的价格。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德阳市罗江某某食品厂有其他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告知德阳市罗江某某食品厂将对此投诉进行调解,德阳市罗江某某食品厂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将投诉举报的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通过挂号信邮寄回复申请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综合上述,一、由于流程的疏忽,导致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行了行政监管职能,被申请人回复内容适用法律准确无误,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告知了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称,德阳市罗江某某食品厂在网上购物平台拼多多上开设的一家店铺(某某食品官方旗舰店)中宣传其销售的炒花生“一斤最低至8.38元”,而申请人购买的炒花生价格高于8.38元,申请人认为德阳市罗江某某食品厂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因此向被申请人提出调查、处理被投诉举报人,要求督促被投诉举报人承担赔偿责任、组织电话调解等请求。经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不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行为,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德阳市罗江某某食品厂有其他违法行为。且调查过程中组织德阳市罗江某某食品厂对此投诉进行调解,因该厂拒绝调解而调解失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将投诉举报的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通过挂号信邮寄回复申请人,邮政物流显示1月23日申请人已签收。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过程中,未将对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情况告知过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信快递物流签收截图、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文处理笺、某某食品官方旗舰店发布涉案商品网页截图、德阳市罗江某某食品厂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做出的投诉举报回复、邮寄投诉举报回复的挂号信收据及物流信息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案件的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决定及时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已经实际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且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一并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投诉事项受理阶段未告知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属于程序瑕疵,应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