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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15号
索  引  号: 510626-2024-001081
文  号:德市罗府复决字〔2023〕15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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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2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市罗府复决字〔2023〕15号 

申请人:麦某某
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收悉,经审查,于2023年11月23日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回复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回复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案外人罗江区白马关镇某村某超市销售过期产品的违法行为,由于此次为消费问题产生,于是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10月27日作出回复称举报事项已调查、执行完毕,且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不能给予举报人奖励。
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回复仅仅是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申请人的举报信息材料同时含有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分别按照程序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调查及作出回复符合法定处理程序。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麦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举报内容为:“我于2023年9月12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一款面包。该涉案产品已经超过了保质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请查看附件)。诉求:退回货款、依法赔偿投诉举报人1000元,查处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奖励。”
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就该举报事宜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如下:(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对罗江区白马关镇某村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超市具有经营资质,营业执照名称:罗江区白马关镇某村某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罗江区白马关镇某村某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XX,有效期至:2024年03月06日。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涉案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对罗江区白马关镇某村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号:德罗市监立字〔2023〕XX号)。(三)于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内容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四)2023年10月27日,该案调查、执行完毕,作出处罚决定书(德罗市监处字〔2023〕XX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12315平台上回复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的调查程序及作出回复的处理符合法定处理程序。
二、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及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对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回复不认可的理由主要有两点:1.未对举报中涉及的投诉进行调解;2.对申请人举报的线索,作出行政处罚后未对其进行奖励。
(一)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12315平台自己录入的是举报(单号:XXX)。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上述规定明确了投诉与举报的定义范围。在执法实践中,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程序、承办部门亦有不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依据上述规定,相对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在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举报投诉,并已阅读“举报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投诉举报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申请人仅依据其在“我要举报”入口项下填写的举报内容,不足以证明其已提出投诉申请的事实。参照“举报须知”第五条“5.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本条规定,处理举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不存在处理举报的回复违法。
(二)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经被申请人调查处理后,未达到《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奖励条件,因此不能给予奖励。
综合上述,被复议人对复议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处理程序,也履行了告知义务,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2日,申请人在罗江区白马关镇某村某超市(以下简称:“涉案超市”)购买了“无蔗糖小蛋糕”,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申请人便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窗口对销售该产品的超市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9月25日对涉案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对涉案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10月7日,被申请人对涉案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10月23日,被申请人对涉案超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0月27日,被申请人将相关处罚情况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举报材料、购买涉案商品的凭证及照片、现场调查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回复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是否履行完毕。
首先,关于举报事项的处理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涉案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线索属于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对涉案超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在涉案超市内发现的涉案同类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进行了受理、立案、查处,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对涉案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处理完成,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其次,关于举报中含投诉内容的处理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了申请人有权利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第八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选择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投诉举报。本案中,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互联网渠道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即应当通过“我要投诉”、“我要举报”不同的入口进入进行投诉和举报。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须知”第五条:“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的规定,申请人在同意“举报须知”的前提下,仅通过“我要举报”入口进入填写了含投诉内容的举报事项,不符合互联网投诉、举报规则,加之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故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分别处理其举报中含投诉内容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投诉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