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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3】11号
索  引  号: 510626-2024-001072
文  号:德市罗府复不受字【2023】11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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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2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德市罗府复不受字【2023】11号

申 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尹 毅   职务:局 长
住所: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景乐北路80号
联系电话:0838-3121976。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投诉举报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内容属于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其在罗江区金山镇润都超市购买的俊杰花边水饺外包装不符合标签标识规范,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将该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且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并未直接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