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并责令重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不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相对人,该处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向其进行告知的行为,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案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