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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 510626-2023-007180
文  号:德市罗府复决字〔2023〕4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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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6-16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申请人:

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尹毅   职务:局长

住所: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景乐北路80号。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0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回复》,于2023年3月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诉人于20221215号通过全国12315网络投诉平台到被申诉人所在单位进行投诉,投诉德阳市某食品公司涉嫌销售的罗江豆鸡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被申诉人于2023110日做出了反馈:我局收到该投诉后,执法人员前往德阳市某食品公司就投诉事宜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德阳市某食品公司负责人介绍公司严格按照配料表的标识内容加工,酿造酱油在配料表中起到调味作业,产品经过高温杀菌,不需要添加任何防腐剂。就投诉事宜认为公司不存在食品安全相关问题,不接受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建议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过程中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0838-3204315进行咨询。

申请人对此回复有异议,根据执法人员的回复酿造酱油是具有调味的作用,但是酿造酱油也有着色的作用,难道酿造酱油只有调味没有着色的作用吗?本人的疑惑是该食品为什么会变成深色?无论是什么样的工艺,怎么能把大豆在不添加任何着色剂的情况下变成深色?该执法人员只是检查了该食品没有添加任何防腐剂,但是有没有查看酿造酱油是否含有焦糖色等着色剂,根据GB7718问答修订版26条规定复合配料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该标注,该食品标注的酿造酱油如果含有焦糖色,并在该食品中起到了着色的作用,那么应该标注焦糖色,如果该食品中的酿造酱油并没有含有焦糖色,该食品是怎么变成深色的?本人的疑惑执法人员并没有正面回复,申请人表示不服。执法人员的回复本人明显感觉是商家受到了包庇,一个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没有整改没有处罚更没有召回,申请人表示不服。

试问?被申请人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不履其职,其行为是严重不作为、渎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查处流通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而被申诉人没有依法履行全部职责就草率回复申请人,实令人汗颜。

综上,被申诉人及其APP回复结果,仅凭主观判断片面证据作出草率决定,是不懂法、没有依法办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等请求所求,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交了12315平台投诉及其回复情况截图、网购产品的凭证、产品外包装图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辩称:一、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调查及作出回复符合法定处理程序。2022122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马某在12315平台内容为本人在网上购买了几包罗江豆鸡,收到该食品以后发现该食品存在问题,该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配料表大豆菜籽油芝麻酿造酱油……,该食品中并无着色剂和防腐剂等成分,该食品是怎么着色和防腐的呢?根据GB7718问答修订版26条规定,复合配料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该标注,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只有酿造酱油,酱油具有着色和调味的作用,该食品标注的酿造酱油是否起到着色和防腐的作用?如果没有起到着色和防腐的作用,那么该食品是怎么改变颜色和延长保质期的呢?如果起到了作用为什么没有标注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如焦糖色(着色)山梨酸钾等(防腐)等,希望有关部门查证一下该食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如果该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本人请求依法召回所售食品并依法公示。的投诉。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就该投诉事宜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执法人员于20221222日对德阳市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具有生产经营资质,营业执照名称德阳市某食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食品生产许可证名称德阳市某食品公司,许可证编号:SCxxxx德阳市某食品公司负责人介绍公司严格按照配料表的标识内容加工;执法人员要求其根据投诉内容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

(二)20221223日,德阳市某食品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详细叙述其罗江豆鸡生产工艺、酿造酱油作用、焦糖色不标注原因及高温消毒后不添加任何防腐剂的说明并表示该公司罗江豆鸡产品未出现过食品安全问题,公司不接受调解;

(三)2023110日,因德阳市某食品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我局工作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终止调解。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当事人调解失败,我局终止调解。同时将检查情况及被投诉公司《情况说明》详细告知当事人后,12315平台进行回复。

回复内容如下:我局收到该投诉后,执法人员前往德阳市某食品公司就投诉事宜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德阳市某食品公司负责人介绍公司严格按照配料表的标识内容加工,酿造酱油在配料表中起到调味作用,产品经过高温杀菌,不需要添加任何防腐剂。就投诉事宜认为公司不存在食品安全相关问题,不接受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建议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过程中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0838-3204315进行咨询

综上,被申请人对投诉的调查及作出回复符合法定处理程序。

二、为何认定没有违法行为202212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调阅其生产工艺流程发现其生产流程为浸泡、打浆、煮浆、揭皮、理皮、配料、裹制、一次灭菌、包装、二次灭菌、检验、外包,未发现有着色工艺。该公司称酿造酱油在配料环节加入,加入比例为2%,起调味作用。生产工艺中无专门的着色环节,产品所表现的颜色为调料经加工后所表现的颜色。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26条第一项规定(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该企业酿造酱油中虽然含有焦糖色,按照《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所以可以不进行标示。故德阳市某食品公司的罗江豆鸡标识不存在违法行为。

三、投诉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一)消费调解是人民调解,其结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投诉人在12315平台上提起的是投诉,诉求为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所以收到投诉单后,处理消费投诉的工作人员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调解失败,此过程中并无具体行政行为。

(二)投诉人不拥有复议权的主体资格。行政复议制度私权救济的设计初衷限定了拥有复议权的主体。投诉人在购买商品后投诉商家,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对象是商家,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应是商家。在商品交易类的投诉处理中,不管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处理,都不可能直接增加或减损购买者的权利义务,这种情况下投诉的作用是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使未来可能的购买者避免利益受损,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投诉行为的查处不具有私权救济的功能,投诉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综合上述,复议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被复议人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履行了组织调解的义务,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报单、购买商品小票及商品照片、情况说明(公司)、酿造酱油供货商四川某产业有限公司资质、产品检验报告、酿造酱油照片、四川某粮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调查照片、投诉回复内容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127日,申请人网购了德阳市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的罗江豆鸡20221215号,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网络投诉平台对其购买的前述产品进行投诉,称罗江豆鸡配料表中唯一的复合配料酿造酱油是否有着色和防腐的作用?如果有,那么为何没有标注含有食品添加剂如焦糖色(着色)山梨酸钾(防腐)等?2022122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后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223日,某公司应被申请人要求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提交了《情况说明》,该说明中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2023110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因公司不接受调解决定终止调解。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以及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可知除非另有规定,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投诉履行法定职责主要体现为组织调解。本案中,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投诉平台上投诉德阳市某食品公司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问题,并提出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的诉求,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人的投诉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受理,并根据投诉人的请求,开展了现场走访调查,并且组织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进行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并出具了书面说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在12315平台上将投诉处理情况及终止调解的决定反馈给申请人的行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投诉,属于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的行为,在行政机关已经履行调解职能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达成调解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决定,故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回复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该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