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智能问答
旧版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德市罗府复决字〔2022〕5号)
索  引  号: 510626-2022-007550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2-06-27 来源:罗江区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 熙职务:局 长

      住所:德阳市罗江区景乐北路84号。

申请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德罗公(略)强戒决字〔2021〕19号),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德罗公(略)强戒决字〔2021〕19号)

申请人称:本人没有吸毒,没有吸毒严重成瘾一说,没有尿检和唾检,没有本人指着尿检板和唾检板的照片,证据链严重缺失,且进行发检时输入的身份证号码有误。本次发检比八月份发检含量低,请以第一次发检为准,签字时我签的是如果只拘留十五天,本人无异议,但办案警官让我重签,办案警官说我是因为有前科,才给我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

本人于2021年4月至7月在某镇自愿戒毒援助中心自愿戒毒3个月,因表现突出减少了15天,于7月12日提前出所。8月中旬,应辖区派出所要求进行发检,含量偏高,准备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但因本人已在德阳市某派出所备案到德阳市某镇自愿戒毒中心自愿戒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条例》有关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从4月自愿戒毒到11月22日被抓只有半年时间,本人发检虽然没有达到0.2,但发检结果足以证明本人半年内没有吸食过毒品。从4月自愿戒毒出所,本人能够积极配合社区和辖区派出所的工作,随叫随到,本人一直在上班,在此期间遵纪守法。

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11月23日12时许,被申请人所属辖区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姜某某(女)有吸食毒品嫌疑,随即将其口头传唤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进一步调查。依法提取了姜某某毛发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告知检测结果后,姜某某如实陈述了其于2021年11月22日晚22时许,在德阳市某出租屋内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事实。另经查询,姜某某曾因多次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戒毒,属于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形。

二、被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2021年11 月23日12时许,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姜某某有吸食毒品嫌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之规定将其依法传唤。传唤至被申请人办案场所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之规定对其依法进行吸毒人员毛发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而后,其在接受询问时,亦陈述了自己的吸毒违法行为。因其系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再次吸食毒品,被申请人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之规定,认定申请人为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形。被申请人对其再次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德罗公(略)强戒决字〔2021〕1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主张不成立。姜某某于2021年11月22日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有其陈述与申辩、毛发检测报告及询问、检测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其主张没有吸毒、不构成严重成瘾,没有尿液、唾液检测证据链条断裂的观点不成立。虽然发检报告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但是能够确认受检人,未对检测结果真实性造成影响。被申请人进行行政拘留前告知属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及执行强制措施系被申请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作出,姜某某不能以对拘留十五天无异议用以换取不予强制隔离戒毒。被申请人经核实,发现2021年7月姜某某在德阳市某街道禁毒中心毛发检测结果为阴性,11月23日被查获时毛发检测呈阳性,能证实其期间有吸毒嫌疑。姜某某称,被申请人查获其当时发检毒品含量比8月份发检低,要求以第一次发检为基准确认其没有吸毒的主张不成立。被申请人告知其因吸毒前科被强制隔离戒毒,属于对其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释法说明,属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为证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姜某某询问笔录、吸毒检测材料、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人员管控信息查询记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记录、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回执、毛发检测视频资料、询问视频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3日时许,被申请人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姜某某涉嫌吸食毒品,随即将其口头传唤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进一步调查,被申请人当场提取申请人姜某某的毛发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呈阳性,并出具现场检测报告书,经申请人姜某某确认签字。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经询问,姜某某如实供述其在2021年11月22日晚上22时许,在德阳市某出租屋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事实。经被申请人调查,2012年10月15日姜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同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05月28日姜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14年06月12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03月20日姜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17年12月21日姜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同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06月27日姜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认为姜某某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对姜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12月9日—2023年12月8日)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姜某某询问笔录、毛发检测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姜某某吸毒检测照片、吸毒成瘾认定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记录、姜某某前科资料查询记录、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回执、毛发检测视频资料、询问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首先,关于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的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提取申请人毛发进行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公安机关毛发检测记录和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申请人本人供述其吸食毒品的询问记录均能证明申请人吸食毒品的事实,检测报告书已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在知道检测结果后三日内未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虽然发检报告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但是能够确认受检人,对检测结果真实性不造成影响。又经被申请人查询,姜某某于2012年10月至2019年06月期间曾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和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符合前述规定的认定吸毒成瘾条件。申请人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此次又实施了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被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次,被申请人根据收集的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为吸毒成瘾人员,确有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据此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德罗公(略)强戒决字〔2021〕19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该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2022420

责任编辑:罗江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