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唐赟辉职务:党委副书记
住所:德阳市罗江区新盛镇场镇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关于新盛镇综合市场F栋后面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属决定,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新盛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6日对坐落于新盛镇综合市场F栋后面的自留地权属争议作出了处理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新盛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新府(2015)01号〕,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超出了法定申请期限。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