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罗江区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二届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规〔202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特困人员是指由区民政局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认定的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敬老院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主要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应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人性化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丰富文化生活的管理方针。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部门经区民政局拨付的专项资金(特困人员供养金、工作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照料护理费等)。院办经济、社会老人有偿代养收入、慰问金、捐赠款等可作为补充。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敬老院的举办主体和管理主体,要加强对农村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相关工作列入民生重点工作。
第七条 区敬老院服务中心(区养老服务发展促进中心)作为区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区农村敬老院管理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八条 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符合入院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区敬老院服务中心(区养老服务发展促进中心)同意,农村敬老院不得拒绝接收,并统筹安排入住相关养老机构。
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特困人员自愿入住区级失能老人专业照护机构。
第九条 农村敬老院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的,不得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农村特困人员。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与农村敬老院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其为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请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重点为困难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低偿托养服务,可以开展社会老人有偿代养服务。
开展社会老人有偿代养服务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敬老院不得因开展社会老人有偿代养服务降低对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供养对象和社会代养服务对象应当遵守农村敬老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向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老人需要的营养膳食。提供品种多样的低糖、低盐的营养健康食品。早餐品种应多样,午餐至少两荤一素加水果、晚餐至少一荤一素。针对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的老人合理提供餐食。
(二)每年为供养老人统一配发至少4套衣裤、鞋袜等。统一床上用品,每月换洗一次床上用品。每月零花钱不少于100元。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有专人负责护理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去世后,农村敬老院负责料理后事。如有亲戚朋友代为料理的,由农村敬老院代为申请惠民殡葬补贴。农村敬老院应建立特困人员死亡台账及款物处置台账。
第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省市规定的供养标准。伙食费不得低于550元/月。伙食费开支主要包括粮油、副食品、蔬菜水果、禽蛋肉类等。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要与本镇卫生院签订医养服务协议,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可以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设立医务室或医疗卫生服务延伸点,为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也可由当地卫生院安排家庭医生团队专门负责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老人日常诊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 集中供养老人生病,农村敬老院应及时送医救治,按照《德阳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程序,向区医保局申请门诊、住院医疗救助。原则上在公立医院就近就医,如患重特大疾病当地医院无法诊疗的,必须由医院做出病情鉴定,办理按级转诊相关手续,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就医。防止不良医疗机构利用特困人员骗保,套取国家医保基金。
供养对象患病住院应当安排院内人员照顾或第三方照顾(可使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照平均月生活水平发放供养对象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若住院期间的伙食由供养机构提供的则不再发放生活补助费。
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按照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提供亲情化服务,组织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周边旅游等活动,丰富供养人员的精神生活。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特困人员入院管理
农村特困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执行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爱护院内公物;支持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农村特困人员的入院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体检;
3.入院评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4.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5.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村特困人员与农村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
对不宜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村敬老院、农村特困人员、被委托人五方达成一致,按程序解除协议,妥善分散安置。
第十九条 建立入院供养老人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供养老人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老人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供养老人的个人档案除有知情权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农村特困人员的出院程序
(一)本人自愿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出院的书面申请,由农村敬老院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因故而被院方动员出院,由农村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出院的农村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派人办理出院手续,带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生产、生活;
(四)乡镇人民政府需将农村特困人员出入院情况每月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二)建立供养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互助服务的组织机制,实现供养人员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院内重要事宜;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检查、监督院长、副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及时了解和反映供(代)养老人思想动态、要求和建议;配合院长、副院长和工作人员做好供(代)养老人说服、解释等思想工作;配合院长、副院长和工作人员组织供(代)养老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经农村敬老院全体人员选举产生,人员不少于5人,最多7人,必须有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供养老人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下设学习娱乐组、生活服务组、清洁卫生组、生产互助组、治安调解组、安全稳定组等。
第二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每月开展“五好院民”评比和表彰、奖励活动。
第二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需建有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和定期统计资料的台账,以供查阅。
农村敬老院需建立本院工作人员、工作流程、组织结构、管理结构的书面图文资料。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制作上岗证件,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统一服装。
第二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分设生活区、生产区、餐饮区、娱乐区、吸烟区(室)等,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保持美观整洁的院容院貌。
第二十七条 院务管理必须公开,建立院务管理公开栏。公开栏内容包括:
(一)政策公开:党和国家时事政策、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等;
(二)财务收支情况:每月按照当月的会计报表进行公示;
(三)院务情况:管理措施、评比表彰情况、伙食标准执行情况、设施设备管护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农村敬老院开展社会代养服务,相关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向区发改局、区民政局报备,且收费标准应低于区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收费标准,并上墙公开,以便查阅。
第二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副业生产,其收入应当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和弥补其他经费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条 农村敬老院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农村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作任何抵押,也不得改变用途,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农村敬老院设立专门账户,专账管理,所有经费收支都必须经院长签字。农村敬老院应在各镇党委指导下建立“三重一大”制度,对重大开支必须经集体决策后开支。
每月公布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接受供养老人和社会的监督。每年开展一次财务专项审计。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查清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副院长离任前要进行离任审计。
农村敬老院应按规定接受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农村特困人员入院,其财产交由村民委员会或其委托人代管。
农村特困人员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协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供养老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农村敬老院要制定奖惩制度并公示,再视情况根据制度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享受有关优惠补助政策。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除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外,每个机构按照《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配备管理人员(副院长)1名,护理人员数名(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15-20:1、8-12:1、3-5:1的比例配备照料护理人员),专职消防安全员至少1名,保安2名,社会工作者1名(志愿者为主),原则上按每40名用餐人员配备1名厨师和1名帮厨。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配备原则上不低于最低标准。
第三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兼任。农村敬老院负责人(副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农村敬老院聘用。农村敬老院管理及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农村敬老院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强烈的责任心和全面的管理服务能力,要以院为家。
新聘农村敬老院副院长应通过公开招聘产生。副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从事过相关养老机构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优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新聘护理人员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养老护理员证优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新聘其他工作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敬老院要加强对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在聘用期内按照德、能、勤、绩、廉、供养老人满意度等六方面制定考核细则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评分连续两年低于70分的,不予继续聘用。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农村敬老院副院长和从事餐饮、消防、医疗等重要岗位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其他服务人员应参加养老护理员岗位培训,掌握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技能。
第三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可面向社会、学校招募敬老志愿者或联系志愿服务队,到院内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敬老院要适时开展基本安全常识教育,做好用火用电、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管理,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消防巡查制度,落实查房制度,重点做好安全隐患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农村敬老院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四十二条 落实农村敬老院人员外出请销假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建立外来办事、探访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闲杂人员不得进入院内。
第四十四条 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消除老人之间的矛盾,增进院内团结。
第四十五条 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实行定点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
第四十六条 每餐需食品留样,填写留样记录,留存样品与记录、食谱需保持一致,留样保管规范。确保留存样品不低于125克。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 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资金、管理资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据实保障。
管理资金是指维持农村敬老院正常运转必须支出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拨付到农村敬老院,并统筹用于照料护理。
第四十八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金应当按照省市规定的供养标准,纳入区财政兜底保障,并按时拨付到农村敬老院。
农村敬老院应当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全部用于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吃、穿、医、葬、开展亲情化服务及精神文化生活开支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当每年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支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维护。
第五十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向农村敬老院提供捐赠,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精神慰藉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歧视、虐待农村特困人员的;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受侵害的;
(三)侵占农村特困人员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农村特困人员财物的;
(二)私分、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
(三)辱骂、殴打、虐待农村特困人员的;
(四)盗窃、侵占农村特困人员或农村敬老院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农村特困人员(五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农村敬老院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农村敬老院或者其他农村特困人员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9年10月31日施行的《德阳市罗江区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农村敬老院硬件设施配置
附件
农村敬老院硬件设施配置
一、建筑内容
(一)农村敬老院房屋建筑主要包括:
1.接待用房;
2.老年人生活用房、卫生保健室、文化娱乐用房、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临终关怀室等业务用房;
3.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门卫室、厨房、消防控制室等)。
(二)农村敬老院老年人用房主要包括:
1.生活用房:包括居室、沐浴室、餐厅、会客聊天厅、护理员值班室。为方便老年人生活,居室内可设卫生间。农村敬老院老年人生活用房的建设应满足老年人在院内生活起居方面的基本需要。
2.卫生保健室:为院内老年人提供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常见慢性病的非治疗性医疗护理及一般的卫生保健服务。
3.文化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和供老年人举行集体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满足老年人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需要。
4.康复训练室:帮助老年人利用康复器械进行康复训练活动,恢复受损的身体机能,尽量降低老年人瘫痪、卧床及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可能性。
5.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者对老年人的心理情况进行评估后开展个案辅导,帮助老年人摆脱负面情绪困扰,安全度过老年期可能遭遇的危机。
6.临终关怀室:能够提供人性化服务,营造家庭般的关爱氛围,最大限度地减轻临终老年人生理、精神上的痛苦和恐惧。
(三)农村敬老院的场地应主要包括:
生产经营性区域、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二、建筑设备
(一)农村敬老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等。消防要求安装自动喷淋系统、火灾烟感自动报警系统等。
(二)农村敬老院应保证供电,照明设备主要采用照度适合老年人的荧光灯及节能灯具。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三)农村敬老院宜采用自来水供水,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对生活用水的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四)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五)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时,农村敬老院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电风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空调。
(六)农村敬老院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配备必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车辆等。添置能开通微信、抖音、影视等通信设施设备。设立亲情联络室。
(七)添置智能设备。安装门禁系统、智能监控,配置防走失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血糖、心率等智能化生命监测设备。
责任编辑: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