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个人找到工作后或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存在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4.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址:德阳市罗江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就业窗口
咨询电话:0838-3121607
责任编辑: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