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为加强我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二届1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就我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相关要求
(一)我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统一规范为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统一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坚持幼儿家长自愿原则。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赢利。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家长自愿缴费。
住宿费视情况再由区发改局会同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另行审定后收取。
(二)我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为名另行收费。
(三)我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票据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收入全部缴入已备案的收费账户。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四)严格规范我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侵害幼儿和家长利益行为。对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超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细化成本核算,建立办学成本约束机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鼓励我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减免优惠政策
我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三儿”资助政策和下达省财政厅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教〔2012〕375号)等相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幼儿实行减免保育教育费。
四、执行范围及时间
我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自2022年秋期开学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价格调整。如执行期间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适时调整保教费标准。原德阳市罗江区教育局、德阳市罗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德市罗教发〔2021〕8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新盛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