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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阳市罗江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3-008287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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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7-05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3号)和《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德人社发〔2021〕6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就业兜底安置,帮助乡村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巩固脱贫成果,结合我区实际,现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定义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开发用于帮扶乡村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公共服务就业岗位。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范围及安置对象

设置范围:各镇开发的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卫生、疫情防控、治安巡逻等,以帮助乡村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为目的的就业岗位。

安置对象:区内乡村就业困难群体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优先安置较困难家庭成员。

三、统一困难群体范围

乡村就业困难群体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且有能力胜任工作的农村户籍人员:

(一)在劳动年龄段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劳动年龄段外(男年满60周岁至79周岁,女年满50周岁至79周岁);

(三)没有相关产业收益、难于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四)年人均纯收入略高于国家脱贫标准、如无政策扶持容易返贫或致贫;

(五)之前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现为“脱贫户”;

(六)按照程序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农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以上条件的“脱贫户”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两类人员。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程序

(一)开发申请。各镇(村)结合实际情况,由所在镇(村)向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提出开发计划申请。

(二)资格审查。符合享受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由村向所在镇申报,各镇对辖区内村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调查核实后(包括资料是否真实齐备,人员到岗情况以及公益性岗位认定等),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复核。

(三)资料复核。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对各镇上报的补贴申报资料进行进一步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将资料报区人社局、区乡村振兴局审批。

五、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日期及发放要求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镇在季度末次月10日前将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情况向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进行申报复核,经区人社局、区乡村振兴局审核后,补贴资金由区乡村振兴局拨付。如人员有变动情况,各镇于每月20日前向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报送人员变动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就业岗位补贴金额。

六、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德阳市罗江区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二)享受补贴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本(主页、本人页)等复印件。

(三)各镇与享受补贴人员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享受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名单及公示资料照片。

(四)各镇委托银行统一办理的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银行卡复印件及拨付凭证单据。

七、乡村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移居境外的;

(二)刑事犯罪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累计达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不履行乡村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五)经组织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乡村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各镇负责开发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安置对象的确定,要由村民自治组织按照“一事一议”议事规则产生,并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二)镇、村相关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组织人员对申报补贴资料以及享受补贴人员到岗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做好岗位出勤记录、绩效考评、申报审查等工作。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过渡性安置,安置对象享受补贴期限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四)用人单位与安置对象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协议实行一年一签。

(五)对虚报、冒领、克扣、骗取岗位补贴的违法行为,除追回所有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补贴期限

补贴标准:劳动年龄段内每人每月400元,劳动年龄段外每人每月300元。

补贴期限:依据(德人社发《2021》2号)文件精神,按照5年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要求,对已脱贫人口继续按规定实施原有扶持政策,对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乡村就业困难群体,继续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确保其收入持续稳定。

十、资金来源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从财政专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德市罗人社(2021)1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