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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积分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3-002738
文  号:德市罗住建〔2023〕46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3-03-22 来源:区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建筑工匠技能,规范农村建房承揽行为,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促进我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经我局研究决定,特制定《德阳市罗江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积分制》,现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德阳市罗江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积分制

德阳市罗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6日

德阳市罗江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积分制

加强我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建筑工匠技能,规范农村(改、新、扩)建房承揽行为,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促进我农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结合罗江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由区住建局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二层(含二层)及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或跨度6米以内的农村住房以及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制度。

(二)外地来罗建筑工匠持有效合格证书,在承揽农房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后,也纳入本制度管理。

二、管理方式

各镇政府将辖区内的工匠信息统计上报,并建立各镇工匠库,区住建局建立全区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简称工匠)数据库,并采用积分管理的方式,对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工匠进行管理。

三、积分管理内容和评定标准

(一)管理内容

1.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建局负责统计掌握入库工匠从业情况,建立档案信息库,实时更新

2.各镇每半年向区住建局反馈一次积分更新情况,并在镇政府在镇、村两级公示栏进行公示。

3.区住建局针对各镇反馈的最新积分情况,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真实性。

(二)评定标准

工匠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60分基础分,在从事农房建设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积分将相应加、扣,具体加扣分情况如下:

1.加分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建局或乡镇核实后执行加分:

(1)按时参加工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加1分。

(2)发现设计文件或图纸有差错的,及时向建房户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书面上报镇政府备案,经核实属实的,加1分。

(3)发现重大隐患农房或违法搭建行为,主动上报经核实确认的,加1分。

(4)主动根据农房施工特点推荐农户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并经采用的,经查验属实的,加2分。

(5)完成1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实施等项目,按时提交竣工资料,并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加1分。

2.扣分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建局或乡镇核实后执行扣分:

(1)建筑工匠将承揽的农房建设工程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的,发现1次,扣5分。

(2)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的,发现1次,扣1分,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扣10分。

(3)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收回工匠培训合格证,取消承揽农房建设资格,并强制重新学习,严格考核指标,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4)对区级、乡镇主管部门提出质量、安全隐患,不按时完成整改,发现1次,扣10分,并收回工匠培训合格证。

(5)农房建设竣工后,未参与建房农户组织验收的,发现1次,扣1分。

(6)未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发现1次,扣1分。

四、积分运用

(一)奖励机制

1.各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对积分进行更新排名,乡镇鼓励农户选择积分靠前的工匠。

2.“村民自建”项目,由项目理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协会等依法设立的组织优先考虑积分排名靠前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建设。

3.区住建局年终依据年度积分排名情况,选取各镇排名前3的工匠,进行总结表彰,给予个人现金奖励,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

(二)处罚机制

1.当工匠积分低于40分时,区住建局将依法暂扣《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停止该工匠在罗江区承揽农房、小型基础设施等相关项目的建设,限期30日内到区住建局进行再次培训,考核合格后退回《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积分恢复至40分。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建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施工、收回培训合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两年内不允许承揽农房及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

1)超越法定建筑规模范围承揽农村住房工程的;

2)承揽未经合法批准开工的农村住房工程的;

3)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4)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

5)无设计图纸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3.农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责任

区住建局及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积分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纪律检查机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应当记分而未记分的;

(三)不按规定记分分值记分的

(四)违反规定虚假记分的;

(五)刁难当事人实行恶意记分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为工匠清除、修改记分记录和档案的

(七)其他在记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附则

本制度由德阳市罗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责任编辑:区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