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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2023”典型案例发布(五)

索  引  号:510626-2023-004710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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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3-28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发布广告法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案

某公司其经营的1688店铺的产品页面标注有“硅酮胶 中性硅酮 结构胶 防水防霉幕墙室内外 家装首选 一件批”等字样,该广告使用了绝对化用语“首选”。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广告法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20-10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13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