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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 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3-004101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发布时间: 2023-04-13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为进一步落实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维护养殖业健康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 (农办牧〔2020〕53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试行)的通知》(川农函〔2021〕65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探索调整完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允许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以下简称“先打后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先大后小、分步实施和政府引导、企业申报”的原则,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行强免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二、实施范围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规模养殖场户(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

(一)补助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三)补助畜禽养殖场户(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补助畜禽养殖场户规模

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

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

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

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500只以上。

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20000羽以上。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规范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有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

3.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实验室和兽医相关技能的人员,自行实施强制免疫,自行开展免疫抗体检测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免疫抗体检测。

4.具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配备有专用的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5.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6.其他相关规定。

三、补助标准

补助价格标准、畜禽数量测算、畜禽免疫用量测算、补助金额计算方法严格按照《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试行)的通知》(川农函〔2021〕656号)文件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

四、申报程序

(一)账号注册

1.畜禽养殖场户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注册,并上传场户基本情况等信息,自愿签订《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2.养殖公司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县管理员为辖区内养殖公司主体分配账号,养殖公司完善资料,提交备案、添加养殖公司所属农户信息。

3.每年11月20日前各畜禽养殖场户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提交申请,并填写《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交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审核。

(二)资质审核

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规模养殖场户(公司)“先打后补”申请资质现场核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资质复审。

(三)免疫录入

规模养殖场户(公司)自主购买强制免疫疫苗,通过“牧运通”扫描疫苗瓶二维码或拍照疫苗瓶图片上传进行疫苗入库,按免疫计划和程序,实施强制免疫,及时登记强制免疫疫苗的品种、入库数量以及免疫畜禽数量等信息。

(四)效果评估

畜禽养殖场户每年需对申请补助的病种进行2次以上免疫抗体检测,可通过自检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检测。每次监测样品数量不少于30份。免疫抗体监测水平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

补助年度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抗体监测水平抽检,抽检数量不少于“先打后补”总场户数20%的比例,每场户抽检样品不少于30个。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养殖场户,必须认真查找原因,督促及时补免。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强制免疫病种免疫的养殖场户,不予发放补助。

(五)补助申请

次年1月1日-1月20日畜禽养殖场户向当地乡镇兽医机构提交《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申报表》(见附件3)并上传补助证明资料等信息。

(六)补助审核

区级畜牧兽医部门严格按照“先打后补、不免不补”的原则,对养殖场户申报直补畜禽数量进行合理性审核,在合理区间范围内的予以采信,否则驳回企业补齐相关佐证资料,企业应于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有关材料并重新提交审核,区级畜牧兽医部门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核查确认,并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审核结果,审核结果作为直补经费分配依据。

直补信息系系统可自动计算宜免疫直补数量及金额,采信区间判别原则:对免疫直补数量、免疫统计数量和疫苗使用数量逆推畜禽数量,三个数据进行比较,以最小值作为采信数值,养殖户申请补助数采用最小采信数值。

(七)信息公示

审核的补助头(羽)数及补助资金,通过信息系统平台在本区公示,同时在养殖场所在村级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示至少7天。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农村局报区财政部门核拨。

(八)资金拨付

区财政部门按照罗江区农业农村局核定的补助金额年底一次性拨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

改革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是服务养殖主体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推进简政放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保障养殖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抓手。要通过网络媒体和会议、培训、简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信息公开,让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和养殖场户领会强制免疫政策改革的精神实质,明确管理程序和技术要求。

(二)加强效果监测,落实强免补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免疫效果监测计划,规范实施效价监测,准确掌握评估规模养殖场免疫状况,抗体水平监测评估每年不少于二次。并利用监测结果,对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养殖场户,分析原因,督促养殖场户及时补免,确保免疫质量。

(三)推行市场流通,放开疫苗经营

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等环节决定性作用,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允许参加直补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评价情况,向疫苗生产企业或相应疫苗经营资质企业自主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产品。

(四)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

严格执行免疫直补备案审核、信息核查、资金审核拨付等制度,并结合春防秋防、包村包场排查、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强免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量等数据的一致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严格按照直补程序进行现场抽查核查,现场核查要求2人以上,资金核定结果经集体研究确定后进行公示。强制免疫监督举报电话(0838- 3121298)。 对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惩处机制

强化畜禽养殖主体责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不履行承诺事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对发现申报补助数量弄虚作假的,收回补助资金,2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财政项目资金支持,并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对拒不履行强免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非法疫苗、存在疫苗倒买倒卖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自主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2.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

补资格申请表

3.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申报表

德阳市罗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11

责任编辑: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