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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 帮扶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索  引  号: 510626-2022-010041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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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8-11 来源:区乡村振兴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德阳市罗江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从制度上 预防和解决返贫致贫问题,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四川 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办法 (试行)》和《德阳市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收入较低 且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人 口,通过动态监测、精准帮扶, 有序消除返贫致贫风险。
第三条 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 1.5 倍作为我区 2021 年监测范围 (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6000 元 ) 。 过渡期内 (2021-2025 年 ) 根据省级标准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当全区农 村低保标准高于省级标准时, 以全区农村低保标准作为监测范 围。
第四条 坚持全面覆盖、重点核查。采取集中排查、 自主 申报、 日常摸排、部门预警、关联监测等方式,全面收集风险 线索,对存在疑似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进行重点核查,确保不 漏一户一人。
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监测。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
收入支出状况等,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 困难户实施动态监测,实行“应纳尽纳、应扶尽扶、应消尽消”。
坚持协同推进、分类施策。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发 挥行业部门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因户因人落实帮扶措施, 对有劳动能力的,落实支持发展产业、促进就业等开发式帮扶 措施;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
坚持依法依规、群众认可。 尊重农户意愿,依法取得个人 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严格规范程序,落实民主公开,发挥社 会监督、群众监督作用,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第五条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由区委农村工作领 导小组牵头抓总, 区乡村振兴局履行工作专责,镇、村具体负 责实施,相关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信息预警、数据比对和行 业帮扶。
第二章 监测对象
第六条 以农村家庭户为单位,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 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脱贫不稳定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监测范围 ( 2021 年为 6000 元,下同 ), 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等造成生产生活严 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 解决,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户。
边缘易致贫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监测范围, 因病
因灾因突发意外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 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致贫风险的一 般农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略高于监测范围,但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情况,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 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基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依靠自身力 量难以摆脱困境、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
第七条 对监测对象要准确认定监测风险,风险类型分为 因病、因学、因安全住房、因安全饮水、因残、因自然灾害 (洪 涝灾害、地质灾害、旱灾、生物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 其他等) 、 因意外事故、 因产业项目失败、 因务工就业不稳或 失业、缺劳动力、其他。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特殊情况 由村 (社区) 民主评议认定:
( 一 ) 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工资 收入持续稳定的;有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在登记机 关注册企业、有年审记录、经营收入持续稳定的。
( 二 ) 家庭成员有商品房、 门市房等 (不含因灾重建、易 地搬迁和拆迁建房) 的,有载客汽车、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 等设备的;有大额存款 (指存款额度超过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 倍及以上) 或基金、股票、投资型保险等有价证券 的。
( 三 )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水平较高, 明显具备 抵御风险能力,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 四 ) 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非法经营、非法套取医 保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特需医疗 ( 美容、正畸等) 等高 消费情况的。
( 五 ) 家庭成员中有生产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参与劳动的。
( 六 ) 拒绝接受家庭资产核查的。
(七) 整户长期 ( 一年以上) 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生活的。
第三章 风险排查
第九条 集中排查。 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力
量,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开展至少一次集中排查,包括 所有农村人 口 (含脱贫户、监测对象、一般农户) 。主要排查 监测对象政策落实情况、收入支出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 安全状况等帮扶成效;对“风险消除”户进行回访,排查家庭收入 持续稳定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状况等持续巩固情 况。
第十条 自主申报。镇村两级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拓宽 农户自主申报渠道, 由户主或户主授权他人, 向村 (社区) 委 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日常摸排。 由镇村干部、驻村干部、 网格员等 基层力量通过日常工作走访,结合信访和群众反映等途径,及
时发现收集风险线索。各镇要统筹组织辖区内村“两委”和驻村工 作队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重点针对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户、家庭重 大变故户、家庭突发重病户、独居老人户、重度残疾人户、产 业发展失败户的入户摸排,并建立好工作台账。
第十二条 部门推送。 区医保、卫健、教育、住建、水利、 人社、 民政、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公安、残联、应急管理、 妇联、 团委、信访等相关行业部门通过行业数据筛查、信息监 测、调研督查等渠道发现可能导致农户返贫致贫的风险线索, 及时推送至区乡村振兴局。 区乡村振兴局汇总后推送相关镇, 由镇向相关村 (社区) “两委”反馈。
风险线索主要包括: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收入大 幅减少、支出大幅增加,家庭住房不安全,义务教育阶段适龄 儿童失学辍学,安全饮水受到严重影响,产业项目失败,较大 规模失业,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等。其中:
区医保局负责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农 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50%的人员名单推送。
区卫健局、 区医保局负责就诊大病、重症患者且自付费用 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50%的名单推送。
区教育局负责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失学辍学名单推送。 区住建局负责住农村危房家庭名单推送。
区水利局负责安全饮水无保障家庭名单推送。
区人社局负责农村劳动力登记失业名单推送。
区民政局负责家庭生活困难农户名单推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产业项目失败受损农户名单推送。
区公安分局负责死亡名单推送。
区残联负责新增办证残疾人员名单推送。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名单推送。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受灾群众名单推送。
区信访局、 区妇联、 团区委等负责本部门收集的家庭生活 困难农户名单推送。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监测范围脱贫人口名 单推送。
第十三条 关联监测。通过新闻媒体、政务信箱、公共网络 等渠道发现有返贫致贫的风险线索。
第十四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每月定期向区乡村振兴局推送 一次风险线索。 区乡村振兴局每月应向相关镇反馈不少于一次 风险信息。各镇应每月组织村 (社区) 开展不少于一次 日常摸 排。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分析研判。镇村两级根据集中排查、 自主申报、 日常摸排、部门推送、关联监测等渠道收集汇总的风险线索, 组织分析研判,形成拟纳入监测对象核实名单。
第十六条 信息核实。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组成工作组(每
组成员不得少于2 人) ,根据拟纳入监测对象核实名单开展入 户核实,填写《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采集表》中 1-5 项。农户 签订《承诺书》,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授权依法查询其 家庭存款、车辆、房屋等资产信息。在核实中,工作组不仅要 到拟纳入监测对象家中实地了解情况,还应征求拟纳入监测对 象周围不少于 2 户邻居的意见,并形成有关调查核实材料。
第十七条 评议公示。村“两委”根据核实情况,组织村民代 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参加人员为村“两委”成员、驻村工作队、 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评议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拟纳入监 测对象所在院落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无异议的, 由 村 (社区) 上报所在镇。
第十八条 复查审核。各镇收集汇总各村 (社区) 上报的 名单后,组织实地抽查,对存在疑问的进行重点复查。无异议 的,召开党委会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乡村振兴局。
第十九条 部门比对。 区乡村振兴局将镇党委审核的名单 反馈至公安、行政审批、财政、人社、 自然资源、住建、住房 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对存在第八条情形的农户 信息反馈相关镇进一步核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 乡村两级 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其中:
( 一 ) 区公安分局负责户籍信息、身份证信息、购买车辆 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比对。
( 二 )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经商办企业信息比对。
( 三 )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负责财政供养人员信息比对。
( 四 )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商品房信息比对。
( 五 ) 区住建局负责政策性住房信息比对。
( 六 ) 罗江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公积金缴存信息比对。
(七) 区税务局负责报税个人收入信息比对。
第二十条 区级审定。 区乡村振兴局每月需对各镇复查审 核上报的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进行汇总审核认定,按程序报市 乡村振兴局业务审核后,提交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公告录入。 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结 果在监测对象所在村 (社区) 进行公告。 由区乡村振兴局组织 相关镇将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 统。
第五章 帮扶措施
第二十二条 纳入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 突发严重困难户,享受行业部门统一的帮扶政策,各级财政衔 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适用于监测对象。
第二十三条 监测对象由所在镇统筹落实监测联系人。针 对监测对象的资源禀赋、真实意愿、 自身能力和发展需求制定 落实帮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监测对象存在住房类困 难的办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月,教育类困难不超过 10 个
工作日,生活用电类困难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广播电视类困难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安全饮水类困难不超过 1 个月,重大变故 类困难不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五条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 风险类别、发展需求等开展针对性帮扶。风险单一的,实施单 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风险复杂多样的, 因户施策落实 综合性帮扶。
( 一 ) 产业帮扶。对具备产业发展条件的监测对象,加强 生产技能培训,支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大力发展林果、农副 产品加工、设施农业和庭院经济,大力发展电商、光伏、 乡村 旅游等产业,大力推进消费帮扶。扶持和培育龙头企业、致富 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 营主体,带动监测群众融入产业利益链条,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 二 ) 就业帮扶。对有就业意愿且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搭建用工信息平台,按规定落实扶贫基地、 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加强劳务输出力度,做好返乡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确保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家庭至少有 1 人就业。对 有外出务工意愿的,通过“点对点”输出、劳务协作等方式优先安 排外出务工;对外出意愿不强的,优先推荐到当地产业园区、 有带贫益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基地、扶贫车间等就地 就近就业;健全回引优秀农民工返乡创业机制,对有创业意愿 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创业担保贷
款及贴息政策。
( 三 ) 金融帮扶。对具备产业发展条件的监测对象,落实 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政 策支持。
( 四 ) 公益岗位帮扶。 统筹利用公益性岗位,护林员、护 路员、护水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向监测对象倾斜,对通过市场 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实行兜底安置,并按 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健全按需设岗、 以 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新增和腾退的乡村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有劳动能力的大龄、残疾和家庭特别困 难的监测对象。
( 五 ) 住房安全保障。对监测对象实施住房安全动态监测, 针对新发现住房不安全问题,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 险搬迁等实施范畴的监测对象,及时纳入项目实施整改,对不 符合实施范畴的监测对象,利用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基 金予以解决。
( 六 ) 饮水安全保障。积极协调落实饮水安全提升工程、 自来水入户管网改造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网络,加强 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供水保障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 七 ) 健康帮扶。协调落实监测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大病救助、慢病签约服务、先诊疗
后付费、 医疗费用控制等政策措施。
( 八 ) 义务教育保障。确保监测对象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 儿童少年无失学辍学。
(九) 教育帮扶。协调落实“雨露计划” 、助学贷款、奖助学 金、其他教育补助等政策覆盖监测对象。继续落实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政策。
( 十 ) 综合保障。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进一步强化 低保、特困救助、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确 保应保尽保;对因病、 因残、 因灾等意外变故返贫的家庭,及 时落实健康、残疾、灾害、临时救助等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 不受影响。
( 十一 ) 生产生活条件改善。 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人居环境 整治提升行动,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 村容村貌提升。
( 十二) 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让监测 对象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中通过自身劳动受益。加 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深入推 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强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支持加 快电网、通信建设和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实施。加强农村精神 文明建设,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向乡村延伸。
( 十三) 扶志扶智帮扶。 引导监测对象树立勤劳致富光荣 的观念,通过发展生产和就业脱贫致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对自强不息、奋力摆脱困境的监测对象,探索给予物质奖励和 精神激励。加强乡风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发挥村规民约 作用,倡导赡养老人、扶养残疾人,营造守望相助、互帮互助 的和谐氛围。通过感恩教育、政策宣传等方式,引导其摒弃“等 靠要”依赖思想,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
第二十六条 区级相关部门在用好现有政策外,还应结合 实际建立完善防止返贫致贫帮扶机制。
( 一 ) 完善临时救助基金。 统筹用好红十字会、扶贫基金 会、捐赠资金以及其它合规资金,用于在享受所有帮扶政策基 础上仍存在困难的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 二 ) 建立区级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专项基金,增强 抗风险能力。
( 三 ) 建立积分奖补机制。 以村为单位,鼓励监测户积极 参与教育、道德、治安、环保、卫生等社会服务或公益活动, 以劳动换积分、 以积分换奖补,强化正向激励,增强群众主动 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七条 继续发挥结对帮扶制度优势,帮助监测对象 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万企兴万村”等社会帮扶活动,充分调 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帮扶的积极性, 加大产业培育、消费帮扶、项目合作等力度。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返贫致贫风险线索进行适时核查,对大病 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口进 行重点关注,对收入低于监测范围未纳入监测对象的农户开展 定期走访,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大宗农副产品价格持续大幅 下跌、农村劳动力失业明显增多和乡村产业项目失败等可能导 致规模性返贫致贫的风险隐患进行预警。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 及时纳入监测对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定期研判工作机制, 区乡村振兴局通过 工作调度、随机抽查、督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掌握各级工 作推进情况,开展分析研判,解决各类突出问题。
第三十条 家庭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 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稳定消除的,确定为“风险消除”,不 再按“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 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 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无劳动能力的, 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风险消除”按照以 下程序完成。
( 一 ) 评议公示。村“两委”根据帮扶成效,开展“风险消除” 评估,提出达到“风险消除”对象名单,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 议,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拟“风险消除”对象所在院落进行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公示无异议后, 由村 (社区) 报所在

( 二 ) 核查确认。各镇收到“风险消除”对象名单后,组织力 量逐户开展“风险消除”核查。达到风险稳定消除条件的,由所在 镇报区乡村振兴局。
( 三 ) 复核审定。 区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 对拟“风险消除”对象帮扶信息、帮扶成效进行实地复核,符合风 险稳定消除对象的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 四 ) 公告标注。 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结果在监 测户所在行政村 (社区) 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 区乡村振兴局 组织所在镇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
第三十一条 监测联系人通过各种方式每月跟踪监测对象 收支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及安全饮水状况、帮扶措施落实情况 等。对风险稳定消除的, 由监测联系人半年后进行一次回访。 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后,若新出现致贫返贫风险,按程序纳入监 测对象。
第三十二条 监测对象帮扶信息、帮扶成效实行动态采集、 及时更新。 区乡村振兴局、镇、村 (社区) 收集整理帮扶资料, 建立帮扶台账。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坚持把防止返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 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层层压实各镇各部门工作责
任。按照“省负总责、市区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区委区政府对 本区域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负主体责任,充实保障工 作力量,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区委农村工作领导 小组履行牵头抓总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决策议事、监督考核 工作。 区乡村振兴局履行工作专责,负责具体工作组织、业务 指导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信息预警、数据比对和行业 帮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 测帮扶相关行业数据信息共享共用机制。 医保、卫健、教育、 住建、水利、人社、 民政、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公安、残联、 应急管理、妇联、 团委、信访等部门,切实发挥行业数据筛查 预警和比对作用,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和比对结果,督促指导开 展信息核查,落实行业帮扶政策。镇村两级要加强监测帮扶工 作宣传力度,重点宣讲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范围、程序和 行业部门帮扶政策,拓展农户自主申报渠道。
第三十五条 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巩 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和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范围, 同时纳入区委区政府每年向上一 级党委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及 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对因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 规模性返贫的,或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
和个人,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第三十七条 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 监测对象基础数据库,避免重复建设。 统筹利用信息资源,强 化数据采集信息化手段,避免重复填表报数。严格落实好国家 和省统一安排的集中排查,避免层层加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印发前已经认定的监测对象不再 重新补充程序,但要对监测对象风险点、帮扶措施落实、风险 稳定消除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乡村振兴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 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区乡村振兴局